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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刑辩百科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个证据的概念告诉人们,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等。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有些司法人员图省事、走捷径,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诱证骗证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精于对证据的种类、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进行审查和评判;善于运用两个证据规则和新刑诉法论证某一控方证据违法,并说服法官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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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勘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11/8/4 0:00: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4次   
关键词:

不论运用那种程序或者方式进行检查和勘验,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检查(勘验)笔录》必须是两名以上(含两名)的专卖人员进行现场制作。《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物品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因此,在《检查(勘验)笔录》中必须注明检查的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确认。《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物品进行检查的……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阅读,或者是向其宣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检查(勘验)笔录》分为现场文字记录和现场绘图两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的规定,现场文字记录需要包括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现场和物品的状况;检查(勘验)的全部过程和程序;检查(勘验)的结果和结论;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名等内容。 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的规定,现场绘图需要包括图纸;绘制的时间、地点、方位;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等内容。

  四、《检查(勘验)笔录》的文字记录应当是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用词准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检查(勘验)笔录》的绘图应当是线条清晰、比例准确、方位明确。

  五、《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是当场制作和当场定稿,一经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不得再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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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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