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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业务范围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打造刑事申诉的策略和突破口许多取得卓有成效辩护效果。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刑事申诉 →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二:受害人过错辩护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二:受害人过错辩护
2012/2/15 16:46:04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1032次   
关键词:犯罪集团  正当防卫  未成年人犯罪  轻伤  重伤  

受害人过错辩护成功案例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辩护。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幅度和分配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提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显示出将“被害人过错”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量齐观的观点,很快被各级法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广泛运用,且不局限于上述两类罪名和判处死刑的案件。而附带民事诉讼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过失相抵”的原则性规定,但基于该条文义的抽象性,实践中往往以“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或者“被害人对于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作为减轻被告人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深刻影响了同一案件的刑事思维,使得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从《纪要》的“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演化为“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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