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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出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说服!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使辩护观点能让控方、法庭所接受。在开庭前,会与被告人多次协商立场,共同商定质证观点、策略;在法庭上,把被告人作为战友,因为他们是要救护的对象和在法庭上并肩作战的人;在开庭中把法官作为我们的统战对象,用法官听得懂的语言和思维方式向法庭发表意见。同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庭前会议上穷尽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权利。故,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法庭辩护中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被公诉机关、法院所采纳,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其结果有推翻指控犯罪的、有死刑被减缓的、有重罪改轻罪的、有公诉机关撤诉的等等,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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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将案卷移送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要为出庭辩护做哪些准备?
2015/4/14 9:40:11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16次   
关键词:审判阶段  辩护律师  出庭辩护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在刑事辩护中,广义的出庭前辩护准备是指在开庭前的所有相关工作,但是今天笔者探讨的是在检察机关将案卷移送审判阶段,律师在大量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后针对开庭活动所做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针对案件事实所做的准备

 

准备案件的第一步是:必须了解案件事实是怎么回事。这就要求我们汇总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做出客观的分析和独立的判断。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以及必要的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面对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各项信息,我们必须做到有条不紊的梳理:

 

(一)仔细审阅起诉书,全面掌握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依据

 

在看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前,我们对所有的案卷了解都是非正式的,任何证据材料和办案机关对案件的介绍,都不能代表检察机关对这个案件真正的起诉意见。只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律师才能真正明确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也要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进行辩护准备。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反复、细致地审查阅读起诉书,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我们的阅卷笔录、证据材料逐项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起诉书中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整理会见笔录,切实掌握被告人对于指控事实的态度

 

律师应当对先前的会见笔录进行整理,其中对被告人陈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部分,律师应当与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一一做对应。我们也必须要掌握和重视被告人的态度,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说明和补充,以及他们承认或者否认犯罪事实的依据。在此过程中,律师切勿轻率、简单地从事会见工作、整理会见笔录,否定被告人的辩解。因为只有切实掌握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态度,我们才能在辩护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三)对案件事实做出客观分析、独立判断

 

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可能对案件事实都做有意的回避。这就要求律师在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述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做出一个客观分析和判断:考虑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能成立,被告人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对律师所做的供述和辩解是否能成立。然后,在分析者两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把整个案件事实作为我们在整个审判过程的辩护基础。

 

二、从法律适用层面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在对案件事实全面了解、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律师进一步要做的就是从法律层面对案件事实做研究。任何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我们公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说针对案件事实所做的准备是“以事实为根据”,那么全方面考虑法律适用,就是“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律师在庭审前必须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方面一一做出研究分析。

 

检察机关应当在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构成什么罪以及构成该罪名的法律条文做出具体说明,其中还应说明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仅要看到在起诉书中能看到的法律意见,还要分析预测起诉书中没有体现出来的,但检察机关有可能提出来的法律意见和问题。比如案件中的被告人确实有投案和主动交代的情节,但是起诉书中检察机关会选择“忽略”,不会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他们往往会在法庭调查之后,看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态度。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检察机关才认定投案自首的情节,相反,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不认罪,虽然系主动投案,但检察机关也不认定其自首。而检察机关也会在法庭调查之后,针对他们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做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所以在案件准备过程中,律师不能只看起诉书,而是要在起诉书外,总结检察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意见,并基于案件事实基础上,对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形成自己的法律适用意见。

 

三、形成辩护思路,确定辩护方案,推敲辩护观点及其理由和根据 

 

在经过一系列的事实分析、法律层面分析过后,律师要在宏观上,确定辩护方向和目标。我国的实体辩护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关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这里笔者不再做赘述。我国量刑和审判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如果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当辩护理由被驳回后,将无法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在此时的辩护权就处于一个空白区,这与刑事诉讼法里的“辩护原则”相违背。反之,为被告人做量刑建议时,前提就必须承认其有罪,无罪辩护的出口就会被堵死,这对于被告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笔者的意见是,只要对被告人有利,刑辩律师就一定要做到积极辩护。尤其是在司法改革提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之后,量刑辩护就显得更有意义。因此,律师应该坚持做到在定罪方面和量刑方面相对分离,积极为被告人做量刑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做好其他相关的辩护工作,例如拟定向被告人发问的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论提纲等等。总之,在庭前律师对案件的准备工作,极为重要,这也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原标题:刑辩基本功之出庭前律师的准备工作

来源:法治中国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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