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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业务范围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死刑复核案件时,会经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的经办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充分行使辩护权,真正达到“枪下留人”的有效辩护。现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死刑复核有五个刑事审判庭,其中:刑一庭分管东北三省、华南三省;刑二庭分管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刑三庭分管华北五省、华中三省;刑四庭分管西北五省、华东四省;刑五庭分管西南五省、华东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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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统一国内公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
2015/3/22 10:48:01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721次   
关键词:外国人犯罪案件  法律文书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中,起诉书制作格式相对统一且规范,在使用外籍被告人的姓名时,首先应使用中文译名,在其后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然而,由于《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没有对其他法律文书的外国人姓名使用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在使用外国犯罪嫌疑人姓名时格式相当不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外国人犯罪案件提请逮捕过程中,仅使用外国人的原名,而未将之翻译成中文。也有办案机关首先使用外文姓名,然后在括号内使用中文译名。有的办案机关则对某些非常用语言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直接以中文表述,不再使用其原名。对于在《提请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提起公诉之前的法律文书中,是否应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原名翻译成中文以及如何安排中文、外文顺序,实务部门存在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不同的操作惯例。

 

笔者认为,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且规范,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同样应当按照先使用中文译名再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格式表述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

 

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该条规范在对外国籍被告人翻译权进行程序保护的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外国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导向进行当然解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其他刑事诉讼阶段,同样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汉语。因此,在《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应当首先使用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中文译名,然后用括号加注其外文姓名。

 

原标题: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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