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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业务范围
减刑假释,是指被判实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制度。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凡是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其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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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重审违规减刑假释案 9成减刑被撤销
2014/12/24 23:38: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754次   
关键词:减刑  假释  强制措施  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今年3月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发现11起对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案件。贵州省高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决定由贵州省高院复查罪犯鲁某等4起案件,指令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罪犯龚某等7起案件。涉嫌违法的监狱干警已被立案侦查。

  

其中包括安顺市轿子山监狱罪犯廖某在凯里监狱服刑时,因获得“汽车减震保险杠”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廖某获得减刑16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既没有对“汽车减震保险杠”进行设计,也没有进行试制;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没有通过监狱管理渠道申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设计图纸上廖某的签名,经笔迹鉴定也不是其本人所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罪犯廖某的发明创造系其为主完成。

  

20141022日,贵州省高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的原减刑裁定。

  

贵州省王武监狱以罪犯杨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贵州省高院为其减刑。2011629日,贵州省高院据此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经复查,罪犯杨某因违规晾晒衣物,被所在直属分监区扣除1分,但在分监区上报的考核档案中,未对扣分事实如实反映,致使杨明在死缓考验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贵州省高院认为,杨某在死缓考验期内的表现不应当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因其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故此次申报材料中的不实因素不影响减刑,决定对原减刑裁定不启动程序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刘昌杰庭长表示,罪犯要获得减刑、假释,必须真诚悔罪。对弄虚作假获得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坚决纠正,决不让弄虚作假、没有真诚悔罪表现的罪犯侥幸得逞。

  

在已获得减刑的罪犯管理方面,贵州省高院探索制定了减刑考验期制度,即对已获得减刑的罪犯,规定一个考验期,在此期间,罪犯如果不服管教,违反监规纪律等,经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由法院撤销其已获得减刑。

  

刘昌杰庭长表示,司法实践中,有些罪犯获得减刑后再无减刑机会,进而出现放松懈怠、不服管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情况。减刑考验期制度对巩固改造成果、维护监管秩序发挥了较好作用。

 

原标题:贵州重审11起违规减刑假释案件 10起减刑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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