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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又称轻罪辩护,是指辩护人把控方指控的法定起点刑比较重的罪名辩成法定起点刑比较轻的罪名。重罪辩成轻罪的辩护方案是否正确和辩护意见是否中肯,决定着辩护意见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决定着是否能有效辩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决定对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时,总是反复琢磨相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若明知不可为而强行作无罪辩护,则不仅无罪辩护未获成功,还可能错过罪轻辩护的机会。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也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对有些案件在无罪辩护不可能成功的情况审慎选择罪轻辩护方案许多取得卓有成效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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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适用对象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015/1/3 20:23:0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15次   
关键词:强制医疗决定书    强制医疗案例  强制医疗的程序    强制医疗律师辩护  

三小时犯两案 精神病案犯被强制医疗

来源:南方日报、深圳商报等媒体 时间:2013年3月8日


发布时间:2013-03-19 14:53:22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 通讯员/罗云)去年10月,一男子在一上午的时间内连续犯下抢劫、强奸未遂两案,被群众当场抓获,但公安机关随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某某患有精神意识异常,经鉴定属实。根据法律规定,但某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为此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并向罗湖检方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者向同级法院提起申请。昨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罗湖法院已于3月6日对该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但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深圳法院做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案情回顾:精神病人三小时内犯两案


据检方认定,2012年10月9日8时许,但某某来到深圳福田区金地工业区某楼梯口处,见被害人林某经过此处,便上前掐住林某脖子,将林某按倒在地后,抢走林某身上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及手机一部)。当日11时许,但某某又来到深圳罗湖区东门中路某商店旁,见被害人黄某一人在店内,便突然走近黄某身边,将黄某按倒在地,意图实施强奸,在黄某大声呼喊下,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控制,后被公安人员带回调查。然而,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但某某精神意识异于常人,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但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当日案发期间但某某处于病发期,其所实施的“涉嫌抢劫”、“涉嫌强奸”行为时候均受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司法亮点:强制医疗被纳入严密司法规范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突发期间犯案被免刑责,这种案例以往并不多见,然而考虑到社会转型期间,诱发精神病的因素日渐增多,我国精神病患者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如果对犯案的精神病患仅仅是免除刑责,而不实施强制医疗,这一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就可能继续潜滋暗长。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避免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滥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来看,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鉴于犯罪嫌疑人但某某作案期间患有精神病症,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罗湖公安分局依法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5日向罗湖区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审查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决定。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依法先前往医院会见了但某某,并询问了主治医生,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并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月1日上午,罗湖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考虑到但某某现阶段的治疗及恢复状况,法院同意但某某本人不参与庭审,由其法定代理人和指派律师出庭。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各阶段均严格遵循司法流程,对被申请人但某某是否实施了抢劫、强奸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一一审查核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但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被申请人法律援助律师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对被申请人但某某强制医疗决定。


广州日报、晶报、深圳电视台等媒体也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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