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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业务范围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即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既可以照顾家庭或从事原有工作,又可以使其感受到法律的人文关怀,还可以最大限度节省国家对羁押人员生活、管理等费用的支出,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希望能获得取保候审,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的审查权,这对破解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难,难取保候审”的现象会更加有利。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圴成功办理上百宗取保候审案件!其中渉枪案件、走私案件、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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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自动投案”该不该认定为自首
2015/3/17 14:09:10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74次   
关键词:取保候审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由此可知,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前,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下,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侦查与裁判的行为。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该行为是否成立自首?笔者认为,取保候审期间“自动投案”不宜认定为自首,因为认定自首除需要考虑投案对象、投案方式、投案动机和投案效果,还要综合考虑是否符合投案的时间条件、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等因素。

 

在犯罪分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下,对其自首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法律通过从轻或减轻处罚来鼓励其自动投案行为。而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且不能为侦查活动制造障碍。假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后逃跑,随后又投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而予以从轻处罚,则容易使犯罪分子穷尽办法钻法律空子,变相地获取人身自由而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不利于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从设立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来看,取保候审期间“主动投案”行为与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自首制度设立的价值在于:一是尽可能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鼓励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同时减小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使其破坏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三是有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自我悔改的机会。而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脱离控制后再“主动投案”的行为难以体现出其真诚悔改态度,同时也不符合降低案件侦破难度、节约司法成本的立法目的。

 

其次,从取保候审自首制度的适用来看,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亦不能成立自首取保候审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有条件的审前不羁押。假若此种情形下的自动投案行为仍被评价为自首,则此做法实质上是将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凌驾于取保候审制度之上,使得取保候审制度价值取向无所适从,取保候审将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再次,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主动投案”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其行为成立自首。对此类案件可以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作为认罪悔改的态度予以处理,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同时,避免出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跑,反而能获得从轻处罚的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投案自首。正确适用自首制度,才能更好地鼓励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活动,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作者单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取保候审期间“自动投案”不宜认定为自首

来源:检察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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