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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进行深人地分析研究论证
2015/4/9 15:03:1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15次   
关键词:过失犯罪  法律论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分别在总则和分则条文中作了规定。刑法总则第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定义及其负刑事责任的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某种过失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另外一些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究中还是司法适用上,对这些条文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持有不同的意见,严重影响了对案件的犯罪性质的准确认定和对犯罪分子的正确量刑。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进行深人地分析研究论证,为完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正确适用刑法条文规定提供参考。

 

一、刑法条文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及分类

 

我国刑法总则第15条对过失犯罪的定义作了规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过失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犯罪主体,是主观上有罪过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结果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犯罪主体主观上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过失心理态度,也可能是故意心理态度。第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犯罪行为和过于自信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直接的作用,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既可以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可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第三,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这种犯罪结果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严重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直接或主要的犯罪结果,既包括物质结果,也包括非物质结果。犯罪主体对发生的这种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行为,才可以构成过失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件条件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过失犯罪。另外,法律还特别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过失犯罪,虽然也可以构成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负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纪律责任等非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刑法总则过失犯罪条件的规定,认真分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能构成过失犯罪的,共有37个条文,47种具体犯罪,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刑法设专条,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共2条,规定了2种具体犯罪。它们是: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类,刑法条文在前款规定的是故意犯罪,在该条文后面款项中又明确规定该罪的过失犯罪。共7条,规定了15种具体犯罪。它们是: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99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燃气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4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324条第3款规定的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70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432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三类,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司法实践中,认定为过失犯罪。共17条,规定了17种具体犯罪。它们是:刑法第131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第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灭失罪;第425条规定的擅离、玩忽职守罪;第436条规定的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类,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很大,有的认定为故意犯罪,有的认定为过失犯罪。共11条,规定了13种具体犯罪。它们是: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规定的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68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href="http://www.lawyer123.cn/zuimingdangan/DefaultList_832.html" target="_blank">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1条规定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274条第2款规定的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7条规定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8条规定的环境污染事故罪" href="http://www.lawyer123.cn/zuimingdangan/DefaultList_841.html" target="_blank">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上述四类犯罪中,第一类和第二类是刑法条文中明确写明是过失犯罪,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中,没有异议。第三类和第四类是刑法条文中没有写明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对第三类犯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尽管意见分歧,但还能统一认识,认定为过失犯罪;第四类犯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认识分歧较大,影响对刑法条文规定的正确适用。

 

二、刑法条文中规定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识别标准

 

刑法中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过失犯罪是条文中明确的过失犯罪,不论理论研究还是司法适用中有多少争议意见,但都应依法认定为过失犯罪,不影响定罪量刑。但对第三类和第四类就必须认真识别,确定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识别的标准应以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根本区别是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同为标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如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都有不同之处,但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同。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故意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的。过失罪过形式与故意罪过形式都是由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认真分析研究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就可以将两种罪过形式的最根本区分标准找出来,从而以此标准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识别开来。

 

1.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罪过形式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在认识上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疏忽大意行为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对自己所实施的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对自己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还是过于自信故意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是说,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的特征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犯罪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第二,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其中对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对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的。但是,过失犯罪主体不论对其过失犯罪行为还是故意犯罪行为所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第三,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发生犯罪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没有避免发生的过失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行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还是过于自信故意行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不希望、不放任的过失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过失犯罪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由上述对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心理态度的分析可见: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的特征是:犯罪主体主观上既可以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可以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既可以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可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犯罪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其显著的特征,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2.故意犯罪的罪过形式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的第14条规定,故意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态度。故意犯罪的罪过形式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心理态度。不论明知是“必然”还是“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也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故意犯罪主体在主观上,不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或者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主体的这种故意的心理态度,简称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第二,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犯罪主体在认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是明知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还去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心理态度。因此,故意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行为是故意的。第三,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主体在认识因素上,是明知犯罪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故意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故意心理态度。因此,故意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是故意的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故意的。由上述对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分析可见:故意犯罪的罪过形式特征是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也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其显著特征,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故意的心理态度。

 

3.过失罪过形式与故意罪过形式的区别标志。过失罪过形式的显著特征,是由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所决定的,不论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不论对犯罪行为是过失心理态度还是故意心理态度,只要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可以构成过失犯罪。故意罪过形式的显著特征,是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也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才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如果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实施放意犯罪行为所发生的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不是故意罪过形式而是过失罪过形式,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故意犯罪。相比较,过失罪过形式与故意罪过形式的根本区别,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其罪过形式是过失的,可以构成过失犯罪;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其罪过形式是故意的,可以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罪过形式与故意罪过形式的区别标准,可用如下表示:

 

罪过形式:犯罪主体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心理态度→对犯罪结果心理态度→构成犯罪

 

故意罪过形式:故意→故意→故意→故意犯罪

 

过失罪过形式: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或者过失→过失→过失犯罪

 

过失罪过形式:过失→过失→过失→过失犯罪

 

从上述表格所列可见:过失罪过形式与故意罪过形式的区别决定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根本区别。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根本区分标准,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因此,区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过失还是故意的不同心理态度。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体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这里的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的犯罪结果和法律条文所重点惩治的犯罪结果。所谓直接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犯罪结果,而不是犯罪行为的间接结果。例如,刑法第134条规定的伤害致死,犯罪主体对伤害结果是故意的,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应以犯罪主体对他人伤害的直接结果的故意心理态度,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是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间接结果,不能依该间接结果的心理态度认定为过失犯罪。所谓刑法条文规定重点惩治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主要社会关系。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既侵犯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安全,犯罪主体对破坏交通管理秩序的结果有的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犯罪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刑法规定惩治交通肇事犯罪主要是保护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因此,应以犯罪主体对侵犯公共安全的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为标准认定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不能以侵犯交通管理秩序结果的故意心理态度为标准认定交通肇事罪为故意犯罪。

 

三、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的认定论证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过失犯罪,在刑法条文中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适用中,都存在着分歧的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类和第四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其理由是,这两类犯罪虽然对一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对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职责规定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也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但是,对其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因此,这两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理由是,根据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规定的这些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因而就是故意犯罪,特别是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凡是没有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的,都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犯罪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主体对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职责规定是故意的心理态度,按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不同,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因此,对这两类犯罪应根据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心理态度不同,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混合犯罪。上述不同意见,是以不同的认定标准认定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按刑法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分析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标准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进行区别,可以得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三类过失犯罪,在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是过失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习惯认定为过失犯罪。这类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另一种类型是失职方面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都是犯罪主体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结果。犯罪主体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既可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可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是,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犯罪结果则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刑法规定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惩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结果,而不是主要惩治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应以犯罪主体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为标准,认定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为过失犯罪。因此,刑法第131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第436条规定的武器装备肇事罪等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都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失职方面的犯罪,犯罪主体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结果。犯罪主体对失职行为违反职责规定的结果和发生重大损失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失职方面的犯罪都是过失犯罪。因此,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2条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25条规定的擅离、玩忽职守罪等失职方面的犯罪都是过失犯罪。

刑法规定的第四类过失犯罪,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上是认定为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都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意见。这类犯罪也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事故方面的犯罪;一种类型是利用职务方面的犯罪。事故方面的犯罪,犯罪主体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的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对发生重大损害犯罪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按区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标准是以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这类事故方面的犯罪,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司法解释规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工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主观上明知自己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会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犯罪主体违反国家规定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是,建筑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结果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过失心理态度。按照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主体对直接的主要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认定,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因此,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第234条规定的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8条规定的环境污染事故罪" href="http://www.lawyer123.cn/zuimingdangan/DefaultList_841.html" target="_blank">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事故方面的犯罪都是过失犯罪。利用职务方面的犯罪,是犯罪主体明知自己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违反其职责规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是,对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结果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过失心理态度。按照区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应认定利用职务方面的犯罪是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司法解释规定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不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但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发生违反职权规定的结果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是,犯罪主体对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结果则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过失的心理态度。按区别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心理态度不同,应认定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过失犯罪。如果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自己实施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其发生的结果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符合故意犯罪的罪过形式特征,应认定为故意犯罪,就不能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因此,刑法第168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href="http://www.lawyer123.cn/zuimingdangan/DefaultList_832.html" target="_blank">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防治罪;第331条规定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7条规定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等利用职务方面的犯罪也都是过失犯罪,不能只依据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就认定为故意犯罪。

 

那种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三类和第四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虽然从理论上有一定的道理,但不符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定义的规定,该两类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都是过失的,符合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只有那些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时,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那种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犯罪是混合犯罪,既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也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的观点貌似合理,实际上是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定义的规定。因为上述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对上述犯罪的规定不符合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也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的故意罪过形式,因此,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另外,在一个条文中规定相同的犯罪行为、相同的犯罪结果和相同的法定刑,却认定为两种性质完全相反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法理上讲不通,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造成混乱,使案件定性不准,量刑不当。因此,混合犯罪的观点不符合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定义的规定,这种观点不可取。

 

四、完善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建议

 

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的认定产生分歧意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种原因是刑事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这是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我国刑法总则第15条中已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即是说,不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负刑事责任,有些过失犯罪,尽管构成过失犯罪,但是刑法没有规定其负刑事责任,在刑法分则中没有作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条文中作了应负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按照这一原则,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失犯罪行为都应当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作明确规定,如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过失犯罪的规定,或者设单条文明确规定本罪为过失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或者在条文中,前面规定故意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后面接着规定,过失犯本罪的,应负的刑事责任。实践证明,凡是刑法条文作了“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一般不会产生意见分歧,即使在刑法理论研究中产生不同意见,在司法适用中也能统一在法律条文规定上,不会造成对犯罪定性上的混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在立法时没有将刑法总则规定的这一原则贯彻到底,对一些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字样,特别是对第四类过失犯罪的规定,其条文表述既可以理解为是过失犯罪,也可以理解为是故意犯罪。在研究和适用刑法条文时出现分歧意见则是必然的。第二种原因是,人们对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区分根本标准,没有研究清楚,常常依生活习惯中区分过失与故意的标准,即以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来认定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已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定义作了规定,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分的标准是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就是过失犯罪;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犯罪。而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往往把犯罪主体故意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对该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错误地认定为故意犯罪。也有的将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发生的间接结果或者非主要惩罚结果的心理态度,作为认定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的区分标准,因而作出错误认定结论。根据上述原因,笔者建议:(1)建议立法机关在今后修改刑法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本罪是过失犯罪,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分歧意见,影响刑法条文的正确适用。(2)建议将刑法第15条规定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修改为“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即将“过失犯罪”,改为“过失行为”。这样修改后,将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三者统一起来。刑法原规定的构成过失犯罪,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虽然在理论上能讲通,但是,已构成过失犯罪,又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实际意义。(3)认真研究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找出两种犯罪区分的根本标准,依照该区分标准,结合刑法条文的规定认真分析,也能弥补刑法条文规定的不足,也能正确认定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切忌不要依照平日生活中,只依据犯罪主体主观心理态度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来认定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才能防止对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犯罪,做到对过失犯罪的准确认定和正确量刑。

 

【作者介绍】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原标题: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的认定与论证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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