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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辩护前置到侦查阶段,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须经相关侦查机关批准外,其它任何刑事案件律师圴可凭三证不限时间、不限次数、不限内容会见。律师会见是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代为申诉、控告等的基础工作。能否聘请到专业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尽早与您或您的被羁押亲友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定性、决定着人生乃至家庭的转折、决定着自由的额度!牛律师辩护团队提醒您: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这是律师会见的黄金期,更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期,会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及影响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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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作用
2012/2/15 15:16:48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789次   
关键词:受贿犯罪案件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  单位犯罪案件  

让公诉方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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