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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业务范围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打造刑事申诉的策略和突破口许多取得卓有成效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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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2012/2/16 10:17:44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1147次   
关键词:罗湖刑事律师  福田刑事律师  南山刑事律师  

广州白云区检察院首次召开刑事申诉听证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刑二字〔1991〕第76号《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0〕2号《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决定再审裁定书。决定再审的裁定一般不撤销原判。如果原判确有错误可以在再审判决中予以撤销。对于再审案件,经过人民法院重新调查取证,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过再审,事实仍无法查清,又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对被告人的换押、采取强制措施等,应当依照上述《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问题的请示 
(闽法刑二字[1991]第7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顺昌县法院再审林南生等抢劫案中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调查仍无法查清。因此,裁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该县检察院以该案件已经判决生效,原判未予撤销,刑事诉讼法亦未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为由拒绝签收。为此,逐级请示我院。我们认为:
  一、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公诉案件,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首先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查证,然后分别情况处理。对于经查原判认定事实属实,定罪量刑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经查原判认定事实失实,导致定罪或量刑不当的,依法改判纠正;经认真查证仍无法查清,需待运用技侦手段进一步侦查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应当先行撤销原判,使案件回到审查起诉的状态,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 条之规定,予以退查。这时被告仍在狱内服刑的,考虑到换押至看守所工作难度大,可仍寄押于原服刑场所。
  三、检察院经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或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有权撤回起诉。坚持起诉的,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1年5月3日

 

怎样聘请律师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怎样聘请律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是深入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依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严格审查资格。律师执业证书是区分律师和一般法律工作者的标志。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一般说来,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比较丰富,对于诉讼更具有把握。

三是认真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四是明确授权范围。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对于是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不明确。偏面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交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一般说来,这种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五是多个心眼付款。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也不加考虑,就一一照办,交上诉费和律师费,一点儿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大梦方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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