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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业务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牛律师刑事团队代理了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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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2/2/17 9:42:16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956次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  

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经常发生

(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三)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五)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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