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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业务范围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打造刑事申诉的策略和突破口许多取得卓有成效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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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之浅析
2014/12/14 19:05:40   来源:政法论坛   浏览次数:1017次   
关键词:刑事申诉  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一、刑事申诉案件现状及特点分析

2009年至20135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共办 理刑事申诉案件32件。经过对32件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分析,总 结如下特点:

1.案件数量呈现一定起伏。2009年我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4件,2010年上升至8件,2011年办理数量与2010年基本持平, 2012年办理7件,略有下降,2013截至5月共办理4件。年度受 理申诉案件的数量显现出无规律的起伏,这种无规律的起伏主要 是由于刑事申诉案件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法律没有规定申诉期限,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于 是便出现有的年度受理数量激增,有的年度受理数量下降的不稳 定状态。

2.绝大多数为暴力性犯罪。在我院2009年至2013年期间 办理的32起刑事申诉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占多数,共9件;抢 劫案件5;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各2件;寻衅滋事4件;聚众 斗殴、投机倒把、诈骗、毁坏公私财物、强奸各1件。综上,暴力性 暴力性犯罪案件的申诉人一般体现为性格较为偏激,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由于未能得到及时赔偿,通常以被害人申诉占据绝大 多数。

3.被告人申诉占据绝大多数。据统计,在我院办理的32起 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申诉的案件有23件,占申诉案件总 数的71.9%,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起申诉的案件共9件。分析原 因主要是由于被告人往往存在通过穷尽一切办法,改变有罪判决的侥幸心理,从另一侧面也说明司法机关释法说理的不到位,缺 乏让被告人信服的威信力。

4.复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或不予抗诉的居多。32件刑事申 诉案件中,已结28件,根据法律规定,经本院复查,法院的实体判决及本院作出的决定均无不当之处,故均作出了维持原决定或不 予抗诉的复查决定。

    二、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方面解决了申诉 人申诉无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司法公正,然而缠访、闹访现象的产生却与和谐稳定的要求相背离,息诉率低,息诉难度大, 已经成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分析造成此种 现象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刑事申诉案件时间的无限定性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规 定》都没有规定申诉期限,因此,不管原案处理后经过多长时间,只要申诉人提出的刑事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检察机关 就应予受理。由于目前在立法上对申诉人刑事申诉时间上的无 限定性,有的申诉案件距离原案判决时间相隔几十年,甚至《刑法》修订后,有的罪名已经取消,不仅增加办案中调查取证的难 度,同时也成为部分申诉人无理缠访的原因。如申诉人董某父子因不服1987年法院对其作出的投机倒把罪的判决于2010年向 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过境迁,该罪名早已被取消,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复查,在息诉过程中作了大量释 法说理工作,但申诉人仍坚持上访。

(二)申诉人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申诉人认为原判决未能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政法机关 未能公正执法,错误地认为有意庇护被告人。明知自己无理或理由不充分,对承办人的解释充耳不闻,对事实和证据视而不顾,抓 住一些细枝末节纠缠不休。

(三)有关部门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

有关部门存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未能将矛盾化解工 作贯穿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使矛盾长久遗留,根深蒂固,也是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矛盾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原因

由于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原案大部分已经经过不服一审 判决后,又提起上诉。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已经是最后一道“关口,他们往往把自己的最后一丝希望寄托于检察机关,当最后一 丝希望破灭后,无其他途径可走,便将所有的怨气和矛盾集中于 检察机关。

如申诉人李某于20092月,通过婚介所认识了被告人张 某,张某以结婚为由骗取李某现金。嫌疑人供述诈骗数额为5700 李某陈述被骗数额为18700二人各执一词没有其它证据 佐证。法院判决定此项诈骗数额为5700元。李某不服,于2011 6月向我院提出申诉,以期通过申诉挽回自己的损失,然而我 院经过细致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便作出不予抗诉复查 决定。信访人不服,四处上访。

    三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申诉人息诉罢访才是一个申诉案件的真正结束,如果案结事不了,申诉人反复申诉、不断上访,不仅有损于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笔者拟结合相关制度的完 善以及基层检察机关采取的有效化解方法提出几点矛盾化解的 工作建议。

(一)明确刑事申诉时效

由于目前对刑事申诉的期限规定不完善使刑事申诉案件具 有随时性,很多当事人在判决后几十年仍然可以申诉,给申诉案 件办理部门增加了很多负担,增加了办案难度,造成了申诉不息 的现象。因此应对刑事申诉的时效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二)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做到应抗诉的坚决抗诉,审查案件时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 据等实体问题对案件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也要认真细致审查。 实现以查促息最大限度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双向承诺”举措

为进一步引导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申请人有序申诉,明确办 案人员责任,降低重信重访率,为申请人依法有序反映问题、及时 妥善解决问题创造良好环境我院推出双向承诺举措。“双向 承诺”举措旨在以双方签订承诺书为载体对我院决定立案的刑 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与其签订《双向承诺书》。 双向承诺是:申请人承诺将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有序向 我院提出申请,在受理案件的调查期间,信访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得干扰调查;在案件办理阶段要在本地等候 听取答复意见,不得多头上访、不得重复上访、不得越级上访。我 院则承诺对申请人的诉求,将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依法、公正、高效的处理案件,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成效。

如近期,我院与一名刑事申请人签署了双向承诺书,使这起 发生在两节、两会期间的信访问题得以在良好氛围下妥善处理,实现了信访人和办案部门双满意的效果。

(四)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作用

2011年开始,我院在全县7个乡镇设立了检察联络室,成 为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触 角的重要渠道,利用检察联络室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及时与县信访办公 室及其他信访联络成员互通情况,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本地区信访形势,增强工作针对性。对于疑难复杂信访问 题,各单位共同进行疏导化解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大 信访工作格局。确保矛盾纠纷得以有效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平息一方,带动一片。

如,张某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其被盗数额有误,向我院提出申 诉。经复查,我院决定不予抗诉。无论我院如何向张某讲解有关 法律规定,他仍表示强烈不满,多次来访。后经多方协调工作,与张某长期居住地北庄镇党委政府和其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 沟通。共同做张某的思想工作。最后考虑到张某家庭生活确实 比较困难,由镇政府给予张某一定困难补助。张某十分感动,当即表示从此不再申诉也不上访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二元结构的行政法必然要分化上述 的矛盾张力的阐述和缺点的表达,就是很好的论证。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难以容纳两种元,限制政府的规范和 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必须发生分化,使前者归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体系,使后者归于行政管理法体系或者社会管理法体系, 这样使之与世界先进国家行政法的发展趋向吻合。正如“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作者: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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