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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业务范围
自诉案件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案件是: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控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则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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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为刑事自诉的未成年女孩被强奸案件:律师支招
2014/12/30 1:11:18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84次   
关键词:强奸罪    刑事自诉    未成年少女被强奸  


原标题:17岁女孩报警称遭强奸 警方三次提请批捕未果


2014-12-07 08:42:51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施志军


    8月18日晚,河北沧州盐山县常庄乡一烧烤店内,17岁女孩芳芳(化名)先后与男友司某和另一未成年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家属报案称其遭强奸。次日,17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刑拘。之后,警方先后3次以刘某涉嫌强奸为由向检方提请批捕,截至昨天仍未获批。司某逃脱后自行投案,警方经调查认为其不构成强奸予以释放。 


  家属报警称女孩被两人强奸

  芳芳的母亲屈女士介绍,初三念完上学期,芳芳去年春节过后辍学在家,平时基本不随便出门。数月后,芳芳同她

一起到邻村一个毛刷厂打零工,骑车上下班10多分钟路程。

  常庄村村口有一家“德子烧烤”店,是芳芳上班的必经之地。屈女士转述女儿的话称,8月中旬某天中午,烧烤店老板以请芳芳帮忙为由,把她叫到屋内,邀她做“干妹妹”,并将她介绍给25岁男子司某,称是给她介绍的男朋友。司某还给了芳芳一张手机卡,以方便联系。几个人喝了一下午酒,平时滴酒不沾的芳芳也被怂恿着喝了不少。后来,喝得头晕的芳芳,与司某在店内一间小屋里发生了性关系。

  8月18日晚9点多,芳芳到距家100来米的超市门口看广场舞。当晚10点多,她披头散发、手里提着断了的银项链,哭着走进家门。询问得知女儿与两名男子先后发生了性关系,屈女士立即报案。陪女儿在刑警队录口供时,芳芳父母得知了事情经过。

  据称,芳芳在看广场舞的时候,司某乘车过来邀她去玩儿,芳芳拒绝,却被司某和刘某推入轿车后排,被司某控制着,刘某开车,来到“德子烧烤”。聊坐数分钟后,芳芳再次提出回家时,被司某抱向烧烤店里屋。

  屈女士说,司某刚出门,“刘某就又进屋了”,两人几乎擦肩而过,女儿连衣服还没穿好,看到刘某闯入,还喊过司某,“却遭到恐吓,司某让她老实点儿”。

  警方前后三次向检方提请批捕

  盐山县刑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8月19日凌晨1点左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常庄乡刘春奎村屈某报警,称其女儿被邻村刘某和司某强奸,其中刘某为未成年人。刑警大队民警立即进行调查。芳芳自述于18日晚9点多,在“德子烧烤”店内被司某和刘某先后强奸。第二天上午,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家中抓获,并于当日刑事拘留;对司某抓捕未果后,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8月26日,盐山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强奸为由,向盐山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9月1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存疑,暂不够批捕条件,要求公安局撤回继续侦查。

  该负责人介绍,公安局加大侦查力度、补充证据后,于9月17日再次提请批捕刘某,检察院认为仍不具备逮捕条件。次日,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刘某被取保候审。

  10月14日,司某迫于压力,自行投案,当日被刑拘。经调查取证,司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于11月13日被释放。刑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经调查了解到,司某与芳芳属恋爱关系。公安局调整侦查力量、补充证据,于11月17日第三次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某。针对家属所说的具体案情,上述负责人称,暂不方便透露,实际情况与家属所述“有出入”,但“我们认为现有证据能够支持刘某涉嫌强奸”。

  警方提供的日期分别为9月12和10月30日的两份DNA鉴定结果显示,受害人芳芳的衣物上分别检出司某和刘某的分型

  截至记者发稿,案卷仍在检察院接受审查。

  12月3日,记者试图采访盐山县检察院,未获明确回复,对方仅称“案件需进一步审查”。

  >>律师说法

  被害人最终可刑事自诉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分析,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前者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性行为,不论哪种手段,都具有使被害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特点。

  本案中,被害女孩已经17岁,是否属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如果司某和刘某事前预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则涉嫌构成轮奸,法定刑应在十年以上。

  目前,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姜健称,如果相关部门最终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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