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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业务范围
自诉案件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案件是: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控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则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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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分析涉家暴案件呈现四个新特点-有可能涉及虐待罪、遗弃罪等自诉罪名
2015/1/3 20:01:13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23次   
关键词:

原标题:罗湖法院分析涉家暴案件呈现四个新特点

发布时间:2014-03-25 11:43:31

文章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网站


2011年至今,罗湖法院共审理涉家暴案件24宗,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据分析,该类案件呈现四个新特点:


一是施暴者从青壮年向老龄化蔓延。2011年至2012年该类案件的施暴者集中处于31岁至45岁的青壮年,但2013年的数宗案件开始出现60岁以上的施暴者。


二是施暴者向高知阶层扩散。家暴案件多发生在知识水平、职业层次较低的家庭,但近年来逐渐出现了本科以上学历,职业为外企职员、机关干部的施暴者。


三是施暴手段多样化。家暴案件逐渐从单纯的肉体摧残向多样化的精神迫害、经济虐待等方向转化,如何取证和正确定性都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难点。四是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以往的受害者受传统观念束缚或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报警或验伤,造成家暴事实难以认定。近些年来,家暴受害者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罗湖法院2013年受理的2宗案件中,受害者积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安全。


就如何保护家暴案件受害者,我院建议:一是开展心理咨询和训诫教育。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街道、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对部分有个性缺陷、精神障碍或心理变态的施暴者,积极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矫治。

二是加强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在街道、社区或居委会设置综合治理、调解室等机构,第一时间介入纠纷家庭,防止普通家庭纠纷上升为家庭暴力。

三是加大对涉家暴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社区、广场等区域,以发放宣传册、开展讲座等方式着重介绍在家暴发生后如何收集证据、自我保护等法律知识,提高家庭成员预防家暴的能力。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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