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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手段递交诉讼文书在全美的发展概况及其面临的难题
2015/4/8 15:53:44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19次   
关键词:电子手段递交的诉讼文书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迅速发展,各类诉案日益增多,给司法系统的高效、便捷、公正断案提出挑战。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各国司法系统都在寻求高效率的诉讼解决方式。互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以美国为例,其从联邦到地方的法院系统中都在尝试一种以电子手段提交诉讼文书的做法,以期减轻诉讼工作中的负担,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司法系统的电子化、网络化。

 

目前,美国法院对以电子手段递交的诉讼文书(FilingDocuments)的尝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诉讼文书以只读光盘(CD-ROM)的形式递交;一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诉讼文书。这两种方式都须以网络为基础。提交的诉讼文书的范围也包括了从起诉书(Complaints)、答辩状(Answers)、反诉状(CounterClaims)到上诉申请的补证(AmendmentstothePleadings)、索赔请求(Claims)、庭前和解意向(PretrialMotion)等资料或文件。电子手段提交诉讼文书的对象主要是法院(法官)和诉讼中的相关当事人。

 

一、电子手段递交诉讼文书在全美的发展概况

 

1.联邦法院系统(theFederalCourtSystem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实施诉讼文书提交的电子解决方案经历了两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先是在19961月份,联邦法院设在俄亥俄州的地区法院(DistrictCourt)通过电子方式受理了一起石棉纠纷案,对电子手段运用在诉讼中进行了初步实践尝试。随后于同年对《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中的起诉(Filing)一词作了重新修订,将起诉方式的外延拓宽,以便纳入电子手段,为电子手段的进一步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法律依据的具备,随后有超过12个联邦法院允许律师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以电子手段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最近的统计结果表明,在联邦法院系统受理的一万件案件中,以电子手段提交了约13万件司法文书。

 

2.各个州法院系统(StatandLocalCourtSystem

 

由于美国各个州的法院系统独立于联邦法院系统,所以他们也正致力于发展自己的诉讼文书的电子提交系统(ElectronicCourtFilingSystem)。1997年底,披马(北美印第安人的一族)县、亚里桑那州的法院系统首先允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受理答辩要求(Pleadings)。1998年,华盛顿州的最高法院也开始受理在线(OnLine)提交的诉讼案件。随后,“电子诉讼工程”(ElectronicFilingProject)也在其他一些州发展起来,包括弗吉尼亚、犹他和密歇根。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科罗拉多州的司法系统雄心勃勃,正试图建立全美第一个州际领域内的统一的诉讼文书的电子提交系统。这个系统的目标定位于:当技术装备工程完成之后,这个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系统将允许全科罗拉多州的所有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以电子方式提交给法院。但是,在加利弗里亚、佛罗里达和其他一些州,还仅仅停留在将法院判决书摘要和其他一些数据性的统计研究资料放在网上供人查询使用。显然,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诉讼文书的电子提交系统,只不过是法院对网络资源的一种运用。

 

3.美国各界对此的反响

 

首先,美国律师人员及法院系统感觉能直接从中受益。律师可以将自己的材料以非常方便的形式保存和再现,再也不必“用卡车往法院搬运材料了”;法院也可以非常方便地接收这些文件材料,并易于保存,减轻了许多“体力负担”。即使在使用过程中,也不用从卷帙浩繁的卷宗中去寻找,而完全可以非常方便地检索其中的任何一个文件。

 

其次,卷入诉案的各个商家也感到能从中受益。商家可将电子版本的文件用互联网的形式传播,可以使巴方的观点和意见向外界反映,或征求意见,或博得舆论的同情和支持,也有利于消除误解,维护企业形象,甚至有时还可以进行证据的收集。事实上,包括微软也正是这么做的。

 

再次,当涉及某些集团诉讼时,此方式能有利于起诉的一方,而不利于应诉一方(尤其是在大众对商家的案件中)。这种系统将给商家带来无尽的麻烦。在一起诉烟草公司的案件中,明尼苏达州的一个叫BlueCrossandBlueShield的组织将超过3万份的关于本州烟草公司的资料放在网上,很快,其他州的许多原告运用这些文件提起了对烟草公司的诉讼。

 

由此看来,这种电子手段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所起的作用是相等的。总体来讲,对诉讼双方是公平的。这也正说明了电子手段在诉讼文件提交中,本质上是处在一种中立的地位上的。

 

然而,具体实践中却发现了不少难题,下面即加以评述。

 

二、电子提交系统所面临的难题

 

美国法院系统在运用电子手段时所面临的困惑可以从以下两个案例引出。

 

案例一:在一起诉案中,一方上诉人将自己的上诉请求以只读光盘的形式提交上诉法院。这个电子版的文件中包括全部的法院判决笔录(包括法院的传票在内),以声音文件存在的证人证言。并且此只读光盘须通过专门浏览器才能阅读使用。因为法院认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设备去阅读相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无法接触只读光盘中的超链接文本,所以,以此方式提交的诉讼被法院拒绝接受。并且,法院还在其书面材料中说明;“我们无意于抵制采用电子方式提交法律文件,只不过这样会增加另一方当事人的负担,似乎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平等的。”

 

案例二:密西西比州的一个基层法院在审理一起由几千名原告提起的针对12个企业的诉案中,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一种专门设计的LawPlus软件提交电子版文书。问题立即出现了。首先,LawPlus软件使用的是基于MicrosiftWord的专有系统程序,然而,此案中所有的律师所都使用的是WorldPerfect软件。结果,律师必须面临的是一时无法解决的文件版本问题。其次,LawPlus软件的运用须通过调制解调器(Modem)来实现,速度非常慢,无法适应大量数据处理的需要。最终,双方不得不放弃使用LawPlus软件,仍旧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软硬件的匹配问题给电子手段的实践出了一道难题。

 

以上两个案例从大的方面说明了诉讼文书提交的电子解决方案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为的因素,二是技术的因素。只有将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解决好,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的无纸化。

 

必须指明的是,美国人所关心的问题比上述走得更远。美国人普遍关心的是电子方式的安全性问题。即如何才能确保以电子邮件发送的诉讼文件完整、准确、及时地传递给了法院或相对人,而未被黑客攻击过。换句话说,就是如何才能保证文件的原始性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此外,文书接受的时间的确定事关时效,也不能不引起重视。

 

美国“各自为政”的法院系统又为实践提出了如何解决电子设备的标准兼容性问题。即各法院系统之间如何统一协调问题(当然,上述案例二中也涉及到技术标准兼容问题)。目前,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veOfficeoftheUSA)正致力于寻找一种新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以便于为大多数联邦法院提供一套统一的标准,使这套标准具备与案例检索管理系统相类似的功能。但即使找到这样一套系统,也只是联邦法院范围内的统一标准。无疑,制度性的因素将会对标准统一的问题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个容易让普通人忽视的问题还在于:这种电子系统的建立与维护管理将由谁来进行。互联网络的技术性特征决定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消耗性特征决定了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政府对技术性问题肯定是难以解决的,似乎更倾向于由商家开发后卖给法院系统;而日常维护中的技术问题又由谁来解决呢?如果这一系列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被人所利用而影响这一系统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三、结语:两点启示

 

目前美国在司法文书的电子提交方面面临许多问题,而且运用的范围非常有限,原因有三:1.此手段的采用必须经各具体主管法院的同意;2.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或相互同意;3.涉及案件的性质限制在某些特定类型中(运用最多的是民事案件)。尽管如此,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具体处理过程中,我们看到,在采用电子手段的过程中,美国法院非常关注两个问题:

 

一是媒介中立性问题。无论是以纸质媒介还是以电子媒介提交的诉讼文书都一视同仁对待,不因媒介方式的不同而厚此薄彼,更不能因为媒介形式的不同而导致效力发生变化,使某种媒介受到优惠待遇。于现实情况而言,虽鼓励采用电子手段提交诉讼文书,但并不强制采用此手段。是否采用相应媒介是个意思自治的问题,法院尤其不能侵害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二是技术中立性问题。法院应对提交电子文件时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在解决标准兼容、软硬件相匹配的情况下),不应强行规定某一些特定的技术为基础,而歧视其他技术手段。不应因技术手段的不同而影响效力。这个问题同样涉及自由与公正。

 

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虽未采纳美国式的电子提交解决方案,但迟早这一问题会提上议事日程。此处对美国的情况作概要介绍和评述,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介绍】清华大学法学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所谓超链接是建立在超文本技术基础上的,在网络页面上,一些文本或图形内容作为主题供用户选择,用户只须用鼠标点击这些主题,就可以直接键接到其他页面上。

参见YukiyoLtdVsWatanable111F3d883FedCir1997)。

关于此案中法官所面临的技术挑战以及其它一些相关问题的讨论可参见WendyRLeibowwitz,“CourtsinTechTrenches”,TheNationalLawJoumalApril191999PA25;关于法院对超链接文本的观点可参看CLICElectronicsIntemationalIncVsCasioInc975FSupp1343MDFla1997)。

 

原标题:美国司法文书电子提交系统发展评介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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