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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业务范围
自诉案件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案件是: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控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则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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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中的取证之难
2012/2/16 21:59:59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692次   
关键词: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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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地位,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被害人一方的自诉人,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有专门技术的公安机关无法相比,其举证能力要差得多。同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较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相对自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个证人分别为原被告双方出不同的证言,甚至当事人故意找人作伪证。导致案件证据材料错综复杂、真伪难辩、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证据问题,在自诉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证据意识较差,举证能力不高。实践中,自诉人往往仅注重证明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注重证明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自诉人仅凭一份法医鉴定、几张伤情照片、几份医疗费票据,就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却不注重保存,收集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证据。

(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强、可信度不高。同一个证人经常为不同的当事人作不同的证言,甚至隐瞒、歪曲实事,故意作伪证。

(三)证人的权益不能得到相关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由于对证人的人身、物质权益保护不够,证人怕得罪人,怕遭受打击保护。往往不愿出庭作证。以致证人无法当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无法当庭质证。

(四)自诉案件当事人,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不能及时甚至无法提取、固定或妥善保存物证,导致证据保全、固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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