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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业务专长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案件。其中,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免死案;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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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发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七大误区
2014-12-0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635次   
关键词:职务犯罪    误区  

   

    误区一:“钱是他(她)们收的,我不是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官员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出面接受钱物就不是犯罪,因而利用家人和特定关系人“曲线受贿”,为钱权交易披上了一层伪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也是犯罪
      误区二:“这是经集体研究的,也不是我个人的责任”
     有的官员认为,有些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即使违法违纪了,个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误区三:“收受朋友钱财不会出问题” 
     有一些官员就是因为“朋友”而锒铛入狱的。这些官员把朋友作为“自己人”,认为收受朋友钱物不会出问题。因此,在“朋友”面前是非不分,进而发展到钱权交易,不知不觉被朋友牵住了“牛鼻子”。
      误区四:“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牵线搭桥得点好处,不是受贿
      有的官员认为,只有在自己权限管辖内才具有“职务之便”, 在权限管辖之外办事收钱不是受贿犯罪,这种误解导致一些官员充当掮客,利用自己的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自己从中收受贿赂。
      误区五:“我只是利润和分成,不是受贿
  有的官员错误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营关系,得到的好处就是“利润”和“分成”,不算受贿。因此,他们往往以参股、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形式,用经营关系掩盖钱权交易。
      误区六:“收的钱是事后感谢,不算受贿
  目前,事后感谢成为行贿人的常见方式。有的事前有约定,有的并无约定,但实质都是钱权交易。有的官员在事先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却经不起“谢”的诱惑,认为事后被感谢收钱物是“人之常情”,不是受贿犯罪。但无论是事前受贿、事中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不影响钱权交易的本质。
  误区七:“以单位名义收点回扣,给大家搞点福利,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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