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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业务专长
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均是较常见的金融犯罪类型。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金融犯罪案件诸如: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犯罪案件;并强势介入深圳目前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金融服务中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等多个领域出现如洗钱犯罪案件、银行卡犯罪案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非法证券犯罪等新型刑事犯罪案件,并积累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以刑事立案标准、涉案金额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等作为辩护的切入点进行辩护,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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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的必要性及其完善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保证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调控体系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以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的宽和、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并重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从证券、期货犯罪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具体描述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措施是:用不同的标准处罚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增加刑法与证券法规定之间的协调性,改进法定刑设置及应对证券、期货犯罪案 >>更多
探讨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及其完善金融危机激化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也给刑法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分析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模式可以发现,当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缺乏相应的法律通道。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过度法律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刑法规制体系的无能。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兼顾各罪之间的逻辑平衡,在司法层面上又出现了对个罪立法本意的功能性误读,因而应当全面纠偏。在民间融资整体合法化的趋势下,刑法应当充分发挥谦抑精神,避免成为扼杀民间金融创新的政策工具 >>更多
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 >>更多
除了体制方面的因素外,在涉及经济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样存在不少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方面,是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都为各类经济犯罪的滋生甚至蔓延提供了机会,需要社会去积极应对。一、界定“经济犯罪”概念;二、确立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三、确定经济犯罪入罪原则。 >>更多
从内幕交易罪性质人手探讨其相关争议点金融犯罪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内幕交易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及既遂标准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对于法益损害可能性的评估。从立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字面含义来看,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主观目的获利或避损的实现为标准,而以行为人一旦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买或卖证券、期货交易的,立法设定的危险出现为标准。然并未否定行为成立犯罪尚未达到既遂,成立中止或未遂的存在空间。 >>更多
风险是人类必须时刻面对的挑战。基于经济风险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防范与规避经济风险成为国家发展经济中必须时刻面对的现实问题。经济风险的防范,需强化包括经济刑法在内的经济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经济刑法立法的完善,以确立科学的立法指导原则为前提,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应将有限性、控制性与效益性作为立法的基石。 >>更多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针对金融犯罪特性,摈弃传统刑罚重刑主义、万能主义的观念,本着理性的思想树立人道主义刑罚观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最大程度地得到维护和修复。 >>更多
罪行极其严重的杀人犯罪不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情何以堪死刑判决标准,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标准,已经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只应当具有宣示的作用,集资诈骗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要求司法必须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没有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金融诈骗犯罪都废除了死刑,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就应当采最为严格的司法解释立场,将 >>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绝不能马虎了事,这关系到金融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特别是在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仍保留死刑的情况下,还可能关系到行为人的生死命运。因此,研究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更多
从一起案例来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疑难问题进行探析金融凭证指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依法办理银行业务所使用的结算凭证;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除形式要件虚假之外还包括有权制作人或无权制作人违法制作不实内容、形式要件真实的金融凭证。“使用”只指直接兑现金融凭证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包括用其质押、展示等间接使用。使用作废金融凭证或只是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诈骗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采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获真实有效金融凭证冒用取财以其手段行为定侵犯财产罪。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取财应以主犯人身份 >>更多
从洗钱的阶段和洗钱到方法两方面来探讨有组织洗钱犯罪有组织犯罪如何洗钱?笔者根据《金融犯罪》一书的内容和笔者查阅的一些相关资料,从洗钱的阶段和洗钱到方法两方面简单介绍如下:一、洗钱的阶段;二、洗钱的方法。 >>更多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考察金融犯罪近年出现的新态势及如何妥善应对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考察,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新态势:金融犯罪新手段追随金融市场热点,与新兴金融业务如影随形;金融机构的“用户至上”主义衍生金融犯罪的空间;金融冒险成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犯罪的处置引发对金融监管制度逻辑的思考;金融犯罪的全球化呼吁国际立法与司法的合作。面对新态势,刑法应以及时犯罪化,完善金融诈骗犯罪构成设计、拓展司法能力、加强刑事全球化合作等方式予以妥善应对。 >>更多
探究我国治理金融犯罪实践的政策与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实践,从政策和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管理本位主义,而现在应该转向金融交易本位主义了。为此,需要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改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模式,需要从国有金融机构保护主义转向平等保护主义。与此相适应,应当摈弃单一刑事主义,而采取综合治理主义。当务之急是对交易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治理模式从严苛转向宽和,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 >>更多
论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也具有先天缺陷和风险因素,必须从政策和法律法规角度加以规范和约束。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活动成因、特点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到的金融犯罪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更多
金融犯罪新罪名司法适用谨慎的成因剖析近年来,金融刑事立法活动呈十分积极的态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实务部门对金融犯罪新罪名的适用却相当谨慎。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刑事立法与司法错位,导致法律虚置现象;犯罪构成要件不甚明确,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刑事政策宽容,司法非犯罪化;金融刑事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局限性等等。推进金融刑事司法工作,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做到:协调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注重立法效绩,加强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探索金融刑事司法制度创新。 >>更多
在科学的刑罚观指导下本着更为理性的思想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针对金融犯罪特性,摈弃传统刑罚重刑主义、万能主义的观念,本着理性的思想树立人道主义刑罚观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最大程度地得到维护和修复。 >>更多
论网上银行金融犯罪防治的紧迫性应当确立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新思维,即通过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尽快制定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国内立法,积极借鉴国际公约以提升我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层次,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以借助国际力量联合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等措施有效遏制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在我国的高发态势。 >>更多
从集合犯、连续犯的角度论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笔者认为,罪数形态问题既涉及罪的单、复问题,也涉及并罚与否的问题,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中罪的单、复问题是首要问题,它是解决是否并罚的前提。因此,这里笔者探讨的主要是金融犯罪罪的单、复,而其中主要是涉及非数罪而不需要并罚的问题。一、想像竞合犯;二、结果加重犯;三、集合犯;四、连续犯;五、吸收犯;六、牵连犯;七、继续犯。 >>更多
浅析涉众型金融犯罪需厘清的几个争议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间借贷的认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1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2.用于生产经营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执法思想混乱;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的数额计算方法有争议。 >>更多
在金融犯罪中怎样区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目的如何区分一般借贷纠纷与金融犯罪,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判断好这一关键点,需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占有的司法推定;二、间接故意的认定;三、区分情形对待。 >>更多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二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更多
金融危机激化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也给刑法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分析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模式可以发现,当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缺乏相应的法律通道。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过度法律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刑法规制体系的无能。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兼顾各罪之间的逻辑平衡,在司法层面上又出现了对个罪立法本意的功能性误读,因而应当全面纠偏。在民间融资整体合法化的趋势下,刑法应当充分发挥谦抑精神,避免成为扼杀民间金融创新的政策工具 >>更多
当前金融领域案件的司法状态表明,金融领域案件的司法处理没能充分实现刑事立法资源急切投入所期待的效果。金融领域司法制度方面,司法需要不过分偏离立法的初衷,可采取的有效措施包括:刑事司法解释等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司法部门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等。 >>更多
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 >>更多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三大陷阱,极易引起误判:第一大陷阱,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的比例;第二大陷阱,集资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资金;第三大陷阱,《纪要》中可以明确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更多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 >>更多
就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言,2010年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认定标准。但其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防控扩大化趋势,多处规定造成了刑法理论的矛盾和司法实践的困惑,其中隐含的重刑思想在吴英案等案件中已经有所外化,令人担忧。在吴英案中,由于吴英对于以往的欠款大多已经归还,且本色集团有一定的营利能力,所获款项中大部分又投入集团运营当中,因此吴英所认为的“可以赚钱”是有一定合理性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征不明显。 >>更多
该规定有三大错误: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中,行为人要么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么会因为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2)--(7)的行为,因而没有必要规定此项。二、错误地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等同于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拒绝考察嫌疑人的意志因素,武断地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兜底性条款错误地用作具体规定,形成了一个法条,两个兜底性条款的怪现象。 >>更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皆可构成本罪。但是对于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否定论者认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不构成本罪。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上应坚持刑法的实质解释论,以刑法的实质解释论为立场,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上能够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的公平与正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本质区别,同时应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界定该罪的出罪与入罪。 >>更多
要保证金融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说,必须依靠法治,通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二是保护业务当事人利益,三是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通过类型化的个案处理和适度的能动司法,与金融监管目标相契合,为司法介入金融监管提供了可能性。 >>更多
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全世界每年因国际金融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二○亿美元左右。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防止金融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时代赋予我门的一个必须完成的崭新的课题。 >>更多
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严重质疑。本文从提出问题后,通过大量的素材资料,对民间集资行为法律管制的演进及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与金融监管的逻辑、民间融资的制度创新作了详细的阐述。 >>更多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解释》不但有助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也有助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开展。但《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讨论。首先,《解释》对于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素仍然不够明确,交易的集资性质应当主要表现为“被动投资性”和交易的“公开性”。其次,这种模糊认识导致《解释》对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集资的豁免和对在亲友和单位内部进行集资活动的豁免存在不足。此外,《 >>更多
近年来一些地方民间金融风险比较集中地爆发,以吴英案为代表的集资类犯罪案件曝光,令人警醒。然而,透视这些案件会发现,从公安部门立案抓人,到检察院逮捕起诉,再到法院作出裁判,整个过程存在着诸多思路误区。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认真厘清刑法观念上的一些重大误解,从而慎用刑法杠杆,准确、得当地处理民间金融危机,理性、稳妥地对待民间金融秩序。 >>更多
解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基本出路在于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民间借贷立法应当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一般规范与分类规范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在重点借鉴美国、英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古代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应当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并制定专门性法律文件。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只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且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商事借贷行为进行规范,重点是对主体准入、放贷利率、经营区域、 >>更多
在我国,由于 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要义吸收公众存款;二、付回租、回购合同的商品交易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商品交易行为是否承诺“还本付息”是认定能否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关键。在附回租、回购条件的商品交易中,所谓的“回购”即为“还本”,“回租”实为“付息”,应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商家在赊购货物并支付利息(“赊购付息”)的商品交易中,赊购的标的是商品而不是货币,不能认定为吸收“存款”;商家在预先收取商品价款,而在固定 >>更多
A公司经营汽车租赁和销售。汽车的租赁方式主要是:客户交纳较高的押金,公司以极低的租金甚至零租金对外出租汽车。以QQ微型轿车为例,QQ微型轿车一般售价32000元左右。客户向公司交纳50000元押金和每天1元的租金便可租得该车。一年到期后则退车退押金。2011年底,当地发生非法集资事件,累及租车市场。A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按时给大批集中退车的客户退还押金,引发客户的恐慌,并导致上访告状。经统计A公司对外出租汽车300余辆。检察机关以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更多
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入罪。骗购经适房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可认定为诈骗罪,其被害人为国家,而非开发商,犯罪对象为经适房,而非购房资格。犯罪数额为购房款与经鉴定的骗购时该经适房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而非笼统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 >>更多
口口相传是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的常见途径,有的达到非法集资所要求的公开宣传效果,有的则不然。传播效果是否归责于行为人,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更多
就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言,2010年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认定标准。但其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防控扩大化趋势,多处规定造成了刑法理论的矛盾和司法实践的困惑,其中隐含的重刑思想在吴英案等案件中已经有所外化,令人担忧。在吴英案中,由于吴英对于以往的欠款大多已经归还,且本色集团有一定的营利能力,所获款项中大部分又投入集团运营当中,因此吴英所认为的“可以赚钱”是有一定合理性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征不明显。 >>更多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更多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吴英案中,集资对象是特定的高利贷经营者,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借贷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排除“社会公众”和“诈骗”要素的存在。 >>更多
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设立了有关金融诈欺的犯罪,为惩治金融诈欺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本文拟对金融诈欺加以法理分析,以期对金融诈欺的科学界定。 >>更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
金融犯罪的新特征主要内容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 >>更多
单位犯罪后怎么办?(深圳牛律师刑事辩护网告诉您)被以单位犯罪追究责任时不要慌乱,深圳牛律师刑事辩护网给你支招。如果你是当事人,尽管网上的法律知识再丰富详尽,相信你还是感到惊慌无助。深圳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成员大部分来自公、检、法系统,不但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社会资源丰富,如:一名律师担任深圳政协委员;两名律师分别担任“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律师被聘任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名律师担任深圳市侨联常委;两名律师被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 >>更多
单位犯罪对单位和个人怎么处罚?单位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类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类,实践中以双罚制处罚居多。单罚制是指在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择一而罚。双罚制,简单地说,单位和自然人两者都要罚。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并不封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 >>更多
单位犯罪与老板犯罪的区别?“老板”犯罪是指某一单位的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为牟取私人的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老总”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老板”要是为个人利益实施此类犯罪行为,那么,受到刑罚的也是个人,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虽然也是“老总”们决定的,但牟取的非法利益也都是归单位所有,老总没有私自侵吞(一旦老总们私吞,就构成个人犯罪),所以处罚也大多针对单位,某些法定的罪名还会涉及到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更多
什么单位会构成单位犯罪?单位领导和职工会被追究责任吗?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字面上来看,单位犯罪主体仅仅指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五类。国家机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政企彻底分开,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不再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将会逐渐减少,乃至于最后消亡。 私营企业、私营公司。通说认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 >>更多
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即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的犯罪。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要比单纯的自然人(个人)犯罪要宽。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刑,最高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最高为无期徒刑;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比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刑高一个档次;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可并科罚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工作人员,则无并科处罚金的规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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