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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业务专长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企业家犯罪案件,但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减少,更多的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有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证据标准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从而得到了无罪、轻刑的处理。但司法机关对中国企业家犯罪还是会采取“旧账还要算”,历史性犯罪仍会被持续查处。犯罪类型也出现较大变化,民生类、疑难、新型案件、灰色案件将频发。如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等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要比国企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复杂得多,如诈骗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多种形式。另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行贿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通过案件告诉企业家们:虽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但最终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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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
2014-12-10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831次   
关键词:企业家犯罪  老板犯罪  职务犯罪    

                       国内高校首家专业性研究报告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年1月5日)

发布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合作单位

  《人民检察》杂志社

  北京工业大学大学法律系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此报告授权正义网独家发布。引用本报告数据请注明版权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简介

  中心依托北师大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雄厚的学术力量成立, 隶属北京师范大学,是国内 高校首家以企业高管人群的犯罪预防为对象的应用性研究机构。2013年1月20日,中心发布了国内首份专业性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近50家媒体进行了详细报道和深度采访,已产生广泛社会与学术影响。

  中心以“全面揭示企业家犯罪现状、推动企业(家)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为宗旨,聚合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着力在法学家、经济学家、企业家与司法机构、律师、媒体和公众间搭建桥梁,共同关注中国企业的发展,助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和企业治理不断完善。

  中心依托“两大”平台开展学术活动:一是发布权威的《中国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为开展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和减少企业家犯罪,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与路径指引;二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合作召开跨领域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年度会议,聚集各路精英,共商刑事风险防控与促进经济发展大计。

  中心在引领理论研究的同时,积极开展系列社会服务活动。服务内容包括:(1)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2)企业刑事风险诊断与防控对策设计;(3)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咨询;(4)企业疑难、复杂案件咨询 。

  为加强与企业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中心设立企业理事会。凡依法成立的企业,可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并享有相应的社会服务权利。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机构

  学术顾问

  高铭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储槐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王 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专家委员会

  主 任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副主任

  宋寒松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

  裴显鼎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陈正云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高级顾问

  中心主任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心常务副主任

  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说 明

  一、报告的宗旨

  客观反映中国企业家犯罪现状和趋势,推动企业家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实践,为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经验素材和参考。

  二、“企业家犯罪”的定义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长、董事、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企业高管。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犯罪

  三、报告的案例来源

  课题组从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持续检索和收集整理了成型的案例共计463例。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基本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

  在463起案例中,370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93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0.9%)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从发案地域分布看,共涉及除台湾省和西藏自治区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未计入本报告中。

  四、报告的统计指标

  为了准确揭示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从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法适用三方面,共设定了31项测量指标(2012年报告为22项统计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行为测量指标8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9项;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测量指标14项。

  8项企业家犯罪行为指标: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发案地域、案发环节、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数额、犯罪所得;

  9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社会身份、干部级别、涉案人数、主从犯、人际关系;

  14项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指标: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罪名触犯频率、腐败犯罪、涉案数额、犯罪所得、共犯关系、刑种适用、刑期分布、罚金刑适用、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免于刑事处分。

  根据上述29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然后通过SPSS20.0统计软件将463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3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的统计分析基础。

  五、本报告的新增内容

  本年度报告较之2012年报告,在统计与内容上呈现四大新变化:(1)案例统计基数增大(共463例,去年为245例),并新增9项统计指标,统计参数达到31项;(2)适应国家反腐败形势的需要,将企业家腐败犯罪进行单独统计和分析,揭示了应将民营企业反腐败斗争纳入到国家整体反腐败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3)对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特征进行了详细统计,为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角度更加深入地研究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规制与处罚提供了宝贵素材和反思性启示;(4)为切实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对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率罪名和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环节进行了专门分析。

  六、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正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第二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特征

  第三部分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

  第四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风险点”透视

  第五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评析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人数

  二、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

  三、涉案企业家的年龄与性别

  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

  五、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六、涉案企业的性质与产业分布

  七、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第二部分 2013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特征

  一、企业家涉案的罪种结构

  二、企业家涉案的罪名分布

  三、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

  四、涉案企业家的共犯关系

  五、涉案企业家的刑种适用与刑期分布

  第三部分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统计特征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刑法适用特征

  第四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风险点”透视

  一、财务管理

  二、贸 易

  三、企业融资

  四、安全生产

  五、工程承揽

  六、物资采购

  七、招投标

  八、产品质量

  九、人事任用

  十、公司设立、变更

  第五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评析

 

                                    第一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人数

  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共搜集到本年度新发生的企业家犯罪案件463例,涉案企业家共计599位。另有11例案件19名涉案企业家发案时间在2013年之前,但于今年进行了宣判,在今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和涉案企业家总数中未计入,但在涉及“企业家刑法适用特征”时,将与今年已审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一并统计分析。

  在本年度发生的46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110例,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23.8%,涉案企业家128人,占涉案企业家总数的21.4%;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352例,占案件总数的76.3%,涉案企业家469人,占总人数的78.6%(1例案件无法确定企业性质,2名涉案企业家在此未计算在内)。

  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为192例,占全部案件的41.5%;企业家犯罪人252名,占全部涉案企业家的42.1%;已被正式调查(包括纪检委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程序)的案件数量为271例,涉及企业家347人。

  在252名企业家犯罪人中,国企企业家67人,占全部犯罪企业家人数的26.6%;民企企业家183人,占所有犯罪企业家73.4%。另有2名企业家所在企业性质不明。

  2012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为245例,涉案企业家共计272人。与上一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相比,今年通过公共媒体搜集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数增加80%,涉案企业家人数增加120%。这不仅说明公共媒体对于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且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我国企业家犯罪的增长趋势。

  二、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

  提及涉案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人数共有592人,其中公司总经理224人,占总人数的37.8%;实际控制人152人,占25.7%;企业董事长133人,占22.5%;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44人,占7.4%;企业董事36人,占6.1%;董事会秘书3人,占全部人数的0.5%。

  与去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相比,涉案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依旧是大多数,但与2012年不同的是,今年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的显著增多(去年涉案企业家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仅12人)。不论在绝对数据上有任何的变化,企业内刑事风险高发的职务,实际上都是拥有绝对权力却缺乏相应监督的“一把手”位置。对于企业家犯罪的预防,重点之一就在于企业管理机制中,应强化企业内部权力的合理分配与科学监督。

  在涉案企业家社会身份方面,2013年可以核实姓名的涉案企业家中,有较高社会身份的共计28人,包括人大代表9人(全国人大代表5人,省人大代表1人,市人大代表3人)、省政协委员3人、全国劳动模范3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13人,占涉案企业家总数的4.7%。

  在2012年的统计中, 20位企业家具有较高社会身份,其中包括各级人大代表7人,政协委员5人,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8人。比例和结构均与2013年差别不大。

  三、涉案企业家的年龄与性别

  在599位涉案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共计575位(2位企业家所在企业性质不明,在下文的讨论中予以排除)。其中,男性企业家480人(国企男性企业家112人,民企男性企业家368人),占83.8%;女性企业家93人(12位国企企业家和81位民企企业家),占16.2%。

  在年龄特征方面,只有194位涉案企业家年龄信息明确。涉案企业家的年龄均值为43.2岁,同时年龄中值为43岁。这表明该平均年龄具有较显著的统计意义。50岁的涉案企业家人数最多,共13人。

  60位国有企业家平均年龄为49岁,主要集中在50—59岁(与去年相同),共计26人;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年龄为29岁,最年长的74岁。

  134位民营企业家的集中在30—39岁(去年为40—49岁),共计47人。平均年龄为40.6岁(去年为47.2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仅24岁,最年长的70岁。

  与去年的报告相比,民企企业家犯罪的年龄均值和犯罪的集中年龄段均有较明显下低。同时,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这一趋势与2012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相符。

  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

  媒体报道涉及企业家教育程度的共计90人,其中包括31位国企企业家与59位民企企业家。在31位国企企业家中,初中学历的企业家3人,高中或中专学历的企业家4人,有24位国企企业家具有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在59位民企企业家中,小学学历的仅1位,初中学历6位,高中、中专或职高学历的企业家共15名,有37名企业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与2012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相比,2013年本科以上高学历的企业家共计60位,占到了已知学历的涉案企业家人数的三分之二,较去年有较大提高。

五、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一)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

  公开报道中明确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的案例共计391例。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167例案件,占已知案件总数的42.7%)、贸易(79例案件,占已知总数的20.2%)以及融资环节(65例案件,占16.6%)。其他类型的案发环节按照发生频率依次为:安全生产环节(27例),工程承揽(19例),物资采购(12例),招投标(8例),人事调动(5例),产品质量(5例),公司设立变更(2例),证券投资(2例)。其中1例案件由于无法确定涉案企业性质,在下文的讨论中予以排除。

  1、国有企业 共有84例案件可以明确其案发环节。按照发生频率依次为:财务管理(47例),贸易(9例),工程承揽(7例),物资采购(6例),招投标(6例),安全生产(4例),融资(3例),公司设立、变更(1例),证券(1例)。

  在2012年的报告中,涉案国企财务管理环节发案31例(44.9%),招投标环节13例(18.8%),融资环节7例(10.1%)。发案主要集中于财物管理环节的特征表现出了年度一致性。

  2、民营企业 民企涉案的306例案件中,最易出现犯罪问题的环节与国企相同,都是公司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方面,共计120例案件,占到全部已知民企案发环节案件的39.2%。其他类型的案发环节按照发生频率依次为:贸易(69例),融资(62例),安全生产(23例),工程承揽(12例),物资采购(6例)、在产品质量(5例)、人事调动(5例)、招投标(2例)、公司设立变更(1例)以及证券(1例)。

  2012的报告中,涉案民企融资环节发案47例(36.4%),财物管理环节38例(29.5%),贸易环节23例(17.8%)。民企在融资环节发案的比例有所减少。

  在案发环节方面,国企涉案企业与民企涉案企业既表现出了共性,又体现了各自的不同。在共性方面,无论国企还是民企,过半数的案件发生在公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环节,这一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课题组所进行的另一项关于企业家经营理念的调查中,同样发现了这一问题,有不少企业家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企业家在企业财务方面的认识误区,很大程度上导致企业家犯了罪而不自知情况的发生。前述数据显示,尽管2013年有所下降,仍有将近五分之一的民企案件发生于融资环节,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长期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企业家犯罪的案发原因

  媒体报道中提及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的共计393例(其中一例案件涉案企业性质不明)。其中,被害人报案和相关机构介入调查的各为120例,占所有已知案件的30.5%,举报88例,占22.4%。

  其他案发原因按频率依次为:串案(23例)、自首(19例)、发生事故(13例)、资金链断裂(9例)、媒体揭露(1例)。

  1、国有企业 86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在公开报道中提及了案发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最主要的原因,共41例,占到已知案发原因案例的47.7%;其他案发原因按频率依次为:举报(23例)、串案(10例)、自首(7例)、被害人报案(4例)、发生事故(1例)。

  2、民营企业 有306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可以明确案发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被害人报案,共115例,占所有已知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的37.6%。其他案发原因按频率依次为:相关机构介入调查(79例)、举报(65例)、串案(13例)、自首(12例)、发生事故(12例)、资金链断裂(9例)、媒体揭露(1例)。

  有关案发原因的统计结论与2012年报告基本一致。国企企业家案件与民企企业家案件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同。国企企业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主动介入调查,民企企业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报案。这一差异是否从一个侧面说明对公司企业运营监管的差别对待?相关机构是否将更多的关注集中在国有公司和企业方面,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民企企业的监管?对此,应当引起相关部门以研究人员的重视和思考。

  六、涉案企业的性质与产业分布

  在463个案例中,国企企业家案件共计110例,占涉案企业总数的23.8%;民企企业家案件共计352例,占涉案企业总数的76.2%(有1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

  与2012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相比,今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主要是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的曝光数量大增,由2012年的158例增长到352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变化不大(2012年国企案件共85例)。

  在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方面,有389例案件报道了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其中,涉案企业的主要经营领域为:金融投资61家(占已知的15.7%);能源矿产开发和利用58家(占14.9%);制造与销售54家(占13.9%);房产建筑和销售44家(占11.3%);零售百货38家,占9.8%;粮油食品加工制造30家;物流运输行业、医药卫生行业均为25家;电子信息网络服务行业的涉案企业24家,娱乐业以及餐饮服务业的涉案企业各15家。

  与去年的报告相比,涉案企业在产业类型分布方面基本没有变化。

  七、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有459家涉案企业的地理位置可以确定。除了西藏自治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外,其他30省市自治区均有涉及

  涉案企业分布最集中的四个地区:北京(57家涉案企业)、广东(55家涉案企业)、浙江(55家涉案企业)、江苏(36家涉案企业)。

  上述地域分布与去年较为一致。在2012年的报告中,北京(48家)、广东(38家)、浙江(28家)、江苏(15家)是涉案企业分布最集中的四个地区。

  其他涉案企业的地理分布为:27家位于安徽省,22家位于四川省;有十个省(市)的涉案企业为10至20家;有14个省(市)的涉案企业在10家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作为经济发展水平相当高的国际大都市,企业家犯罪比例相对较低。今年在30个省区中排位13位,去年在发案的25个省区中排位19位。

  经济发展程度方面,有457例案件可以确定涉案企业所在的市县。有109家涉案企业位于“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二线城市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达到了146家;三线城市内的涉案企业最少,共计88家;另有114家涉案企业位于四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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