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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业务专长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企业家犯罪案件,但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减少,更多的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有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证据标准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从而得到了无罪、轻刑的处理。但司法机关对中国企业家犯罪还是会采取“旧账还要算”,历史性犯罪仍会被持续查处。犯罪类型也出现较大变化,民生类、疑难、新型案件、灰色案件将频发。如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等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要比国企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复杂得多,如诈骗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多种形式。另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行贿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通过案件告诉企业家们:虽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但最终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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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取证以及程序 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2015-03-12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90次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4月15日,在由检察日报社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打击与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陈卫东表示,在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取证以及程序,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第一,在立案标准上,由于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是由行政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在立案标准上,究竟是依据行政处罚标准还是刑事司法标准,这是需要明确的。

 

第二,在电子证据上,目前的计算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猖獗,一些电子证据稍纵即逝,司法机关有不小的取证难度。同时,对于电子证据的侦查,司法机关的侦查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一些权利,因此更需要对司法机关的侦查程序进行相应的规范。目前在刑事诉讼法讨论稿中,侦查措施增加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把知识产权犯罪列入重大经济犯罪的范畴,这些都是可喜的变化。

 

第三,在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目前沿用的还是被害人举证,存在自诉人取证能力差的难题。因为个人、单位取证难,因此需建立必要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第四,陷阱取证、诱惑侦查需要立法规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采用陷阱取证、诱惑侦查容易诱发犯罪,因此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目前,西方国家对这类取证有明确的司法限定,我国则需要有更加详细的解释和界定。

 

第五,在知识产权证据鉴定上,需要得到从制度、标准、立法等多方面进行规范,严格防范多重鉴定,考虑到司法人员专业性的局限性,可考虑建立专家陪审团。

 

原标题:陈卫东教授: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取证需从五方面规范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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