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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业务专长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企业家犯罪案件,但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减少,更多的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有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证据标准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从而得到了无罪、轻刑的处理。但司法机关对中国企业家犯罪还是会采取“旧账还要算”,历史性犯罪仍会被持续查处。犯罪类型也出现较大变化,民生类、疑难、新型案件、灰色案件将频发。如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等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要比国企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复杂得多,如诈骗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多种形式。另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行贿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通过案件告诉企业家们:虽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但最终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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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分析防范企业家犯罪
2014-12-11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1037次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  诈骗罪  挪用资金罪  贪污贿赂犯罪  

“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463例,涉案企业家共计599人。其中,国企110例,涉案128人;民企352例,涉案469人。”《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下称《报告》)发布,引发学术界关注。 

  近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下称北师大刑科院)、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人民检察》杂志社等单位共同举办的《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与会代表围绕企业家犯罪的现状趋势、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展开研讨。 

  犯罪领域呈现国企民企二元化 

  为客观反映我国企业家犯罪现状和趋势,推动犯罪预防理论发展,研究中心已经是第二次发布企业家犯罪的年度报告。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财物总监以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企业高管。”北师大法学院与刑科院党委书记、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介绍《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家犯罪”仅指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犯罪,不包括其实施的与管理活动无关的犯罪。 

  他提出,2013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主要是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增。国企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前三位分别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民企企业家则最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从总体上看,财物管理、贸易、融资等领域是企业家犯罪高发的风险点。 

  北师大法学院与刑科院院长赵秉志认为,《报告》除了统计基数更大和统计内容进一步完善之外,在内容上呈现了三大亮点:一是将企业家腐败犯罪单独进行统计分析,揭示了将民营企业反腐败斗争纳入国家整体反腐败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二是对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特征进行了详细统计,为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角度更加深入地研究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规制提供了素材与启示。三是通过对企业家触犯高频率罪名和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的分析,为切实推动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奠定了基础。 

  在发布会上,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研究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共同签订交流合作协议,自2014年起,二者将联合发布更具权威性的《中国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 

  实证研究的启示与展望 

  与会代表对《报告》的亮点与不足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成从犯罪现象研究到预防对策研究的飞跃。 

  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提出,要对“企业家”的概念进行合理界定,明确其内涵、外延。要对企业家的犯罪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并非是指发案原因,而是指这些企业家为什么要去犯罪,包括个人原因、社会原因等,《报告》对此还有待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储槐植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企业家作为市场主体,其犯罪的危害性更大,对这一群体的研究非常具有实践意义。他提出,企业家犯罪(或者叫白领犯罪、富人犯罪)与街头犯罪相对,应当是传统犯罪学关注的新问题。企业家犯罪无论从原因、处置还是控制角度看,都较为复杂,亟待深入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认为,《报告》对于犯罪预防工作来说尤为宝贵。作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应当对本国的犯罪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并应向公众做报告。国家和公众应当认识到预防犯罪比单纯打击犯罪更有意义,从而建立起有效预防犯罪的制度。这正是犯罪学在刑法学非常发达的情况下能够产生出来的初衷。 

  为什么要重视企业家犯罪?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认为,企业家是社会发展动力的来源。如何在现有的体制内能够保证企业家始终有创新精神,又能够在创新和遵守规范之间保持平衡,这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 

  北师大刑科院副院长、教授卢建平建议,《报告》在研究方法上应该有所创新。除收集媒体公开的“典型案例”之外,随着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应注重从裁判文书中选择研究素材。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张荆提出,做企业家犯罪原因分析时,仅靠网络资料是不行的,应当向司法实务部门申请对企业家罪犯的访谈机会,深入进行个案分析。

  注重风险防范和平等保护

  单纯对企业家犯罪进行现象描述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总结犯罪原因和提出防控对策。 

  与会代表认为,对于国企、民企企业家犯罪治理做到一碗水端平很重要,需从宏观政策、社会结构刑法等多方面改进,促进同等保护。 

  针对我国企业家犯罪特点二元化格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提出,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是权力型犯罪,而民企企业家犯罪往往是压力型犯罪,这在《报告》的罪名分布当中体现比较明显。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民企的生存压力是由于体制中歧视性制度设计造成的,民企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与国企进行不平等竞争中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不正当竞争形式的变种。因此,他建议要在国企、民企共同建设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修正企业家应该具有的理念和品行,以防控犯罪风险。 

  “犯罪学者应冷静的看待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北师大刑科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刘广三提出,犯罪学研究并非是为司法判决作正当性的注解,而是要不断反思立法和司法。在刑事立法方面,应进行前瞻性的、非犯罪化的研究,为民企创造平等生存环境,这是学者的责任。 

  北师大刑科院外国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认为,1997年刑法中部分资本罪名设立是为了维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利益。从民企角度来看,既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居首位,就要反思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走向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针对企业家犯罪的特点,提出几点防控建议:第一,应当对国企和民企在刑法上进行平等保护。第二,刑法应当适应国家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需要。如去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降低资本市场准入门槛、公司法修改导致虚报注册资本罪“废除”等新问题,刑法都要及时予以回应。第三,资本刑法相关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如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除罪化,纠正集资诈骗罪的客观归罪倾向等。 

  北师大法学院刑法教研中心主任左坚卫建议,研究中心要加快对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培训工作,早日发挥研究中心对防控企业家犯罪的实质作用。

 

原标题:防范企业家犯罪需借力犯罪学研究

作者:张伯晋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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