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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业务专长
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分为刑罚和非刑罚化。但大多数国家对青少年犯罪均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因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张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包括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处理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具有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结合我国现况及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提出非刑罚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辩护思路,即: 1、犯罪情节轻微的,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不予起诉; 3、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这些成功经验来源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办案高标准化和办案流程及团队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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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案是否应该适用缓刑
2014-12-1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76次   
关键词:未成年人  缓刑  杨乃权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  盗窃案  

【案情】

 

201256日晚,被告人黄昌建、马明、杨乃权伙同罗宇一起窜到田阳县那坡镇那坡大桥改建工地,盗走工地内价值446元的四组连接缝钢架。后一起拿去卖给黄燕芳,得款200多元,所得款四人共同挥霍。案发后该四组钢架被查获;

 

2012517日晚,被告人黄昌建、马明、杨乃权伙同罗宇一起窜到田阳县那坡镇同合街被害人黄彩秋房后,盗走黄彩秋放在该处的价徝782元的水泥搅拌机的电动机。后由黄昌建、马明拿去卖给黄燕芳,得款120元,所得款四人共同挥霍。案发后该电动机被查获;

 

2012527日凌晨,被告人黄昌建窜到田阳县农机局大院内盗走被害人吕春燕一辆价值2200元的新大洲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交给杨乃权。杨乃权找到马明和罗宇,告诉马明该车是黄昌建盗来。后杨乃权、马明一起将该车拿回那坡镇藏放。此后马明将盗来的覃忠德的摩托车车牌拆下,换到该车上使用。同年66日,马明驾驶该车载潘保成途经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破案后该车已退还吕春燕;

 

2012529日晚,被告人黄昌建、杨乃权窜到田阳县那坡镇宝美村陇中屯,见被害人农鑫的一辆价值1800元的远方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蒙中卫家门前。杨乃权提出盗车,黄昌建即上前动手盗取该车,并与杨乃权一起骑上该车逃离现场。马明、潘保成见黄昌建、杨乃权骑盗来的摩托车,即一起拿去卖给被告人梁恒勇。梁恒勇见该车没有合法手续,仍以900元价钱购买该车。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农鑫;2012530日凌晨,被告人马明、黄昌建、杨乃权伙同罗宇一起窜到田阳县那坡镇晨圆耐火材料厂,盗走该厂价值12960元的三套耐火金属模具。被告人黄昌建、杨乃权在驾驶覃忠德被盗摩托车运走其中的7块模具逃到厂外一上坡路段时翻车,被追上的工人当场抓获;而被告人马明和罗宇则将盗得的其中5块模具卖给收废旧的黄燕芳,得款330元。破案后被盗模具已退还该厂。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通过社会报告了解到,被告人杨乃权性格内向,在家中表现沉默,少和父母交流,自控能力较差,易受环境影响,经常外出;杨乃权在校学习期间成绩较差,曾有逃学行为,在田阳县初中念完二年期后因厌学而辍学回家,常与年龄比其稍大的青年男子交往,会出入娱乐场所,存在与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吸毒人员交往的情况;其父母忙于生计长期在外打工,对子女管教方法不当并有所放任,法庭到其家中了解情况,父母表示自己没有能力约束被告人杨乃权的行为。

 

另查明,杨乃权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和同伙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杨乃权情况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均无异议。

 

【审判】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明、黄昌建、潘保成、杨乃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中黄昌建实施盗窃八起财物,价值共21688元,马明实施盗窃六起财物,价值共17688元,杨乃权实施盗窃四起财物,价值共15988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潘保成实施盗窃一起财物,价值共14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明、潘保成、杨乃权、梁恒勇、黎建广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转移、窝藏、销售、收购,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明、潘保成、杨乃权各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盗窃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七起、第八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马明、黄昌建、杨乃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盗窃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黄昌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明、潘保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在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第四起、第七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马明、杨乃权、潘保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乃权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明、潘保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讯问后,马明主动供述第五起盗窃行为,潘保成主动供述第三、七起盗窃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昌建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六起盗窃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罪行属同种罪行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杨乃权多次盗窃,盗窃数额巨大,且还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一人犯两罪,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故其辨护人提出对杨乃权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应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乃权在学校没有好好读书,初中阶段就辍学;在社会上结交不良人员,自制能力较差,平时不听从父母管教,其父母对其表示无管教能力,不具备监管条件,根据被告人杨乃权的一贯表现和家里的情况,如果适用非监禁刑而放任社会对其教育不利,故不适应缓刑。法庭认为,对被告人杨乃权适用监禁刑罚,有利于对其教育和矫正。故本案对本案被告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昌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马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三、被告人杨乃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四、被告人潘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五、被告人梁恒勇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六、被告人黎建广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七、责令被告人马明、黄昌建赔偿被害人蒙志毅经济损失1500元。

 

一审判决后,六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人杨乃权的法定代理人亦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杨乃权系未成年人,但法庭并没有对杨乃权适用缓刑,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是少年审判与普通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少年刑事审判不尽是一个查明事实、辩法析理的过程,还是一个对未成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世界观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罪行和错误、痛改前非的课堂。本案涉及到一个基本的问题,即什么样的刑罚措施最能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是不是适用缓刑才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对于有一定恶习,且没有监管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其适用缓刑,任其在社会上自生自灭,是不是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寓教于乐”贯彻于少年刑事审判中的全过程,当然也包括刑罚的适用。

 

二是从世界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看,最初为了应对少年犯罪不断增长的社会形势,对未成年犯罪采取了较为宽松的保护主义立场。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强调责任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逐渐采取严惩主义立场。在新世纪以来,各国开始重新检视和调整少年司法的政策和模式。新的少年司法政策,是对保护理念和责任理念的扬弃,即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关注社会安全的维护,实际上更关注少年犯罪教育和矫正的实效。在新的少年司法理念看来,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什么样的刑罚措施,主要是看什么样的措施能够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

 

三是从本案的情况看,对杨乃权采用监禁刑更能实现对其教育、挽救和矫正。通过社会调查中了解到,杨乃权在学校期间曾有逃学行为,后因厌学而辍学在家。在家期间,被告人杨乃权认识社会上不良青年,受到社会上不良行为影响。在法庭考察杨乃权是否具备监管措施时,其父母表示很难对其进行管教,长期不回家,家庭已经无力监管,希望能够送到监狱进行教育和矫正。因此,对被告人杨乃权适用监禁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教育和矫正。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少年法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教育、挽救、感化”方针的深化认识,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和矫正的实效,不再仅仅以是否适应缓刑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准确把握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少年司法政策。

 

原标题:未成年人盗窃案未适用缓刑的考量

作者:黄谢 卢芯

来源:青少年预防犯罪网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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