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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业务专长
近年来,信用卡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具有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辩护技巧,以是否有被发卡行催收、是否积极还款取得发卡行的谅解等作为辩护的切入点进行辩护,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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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首次对支付宝账号进行财产保全:加强对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平台的监控和执行
2015-01-0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519次   
关键词:查封支付宝账户资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执行查封措施  

原标题:罗湖法院首次对支付宝账号进行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14-03-25 15:04:37 

来源:文章来源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网站


近日,罗湖法院在审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创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增加了案件审理中可冻结财产的类型,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该案中,原告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开发、生产并销售的某品牌手机在同行业独树一帜,其拥有的手机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刘某利用淘宝网店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手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向我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诉讼期间,原告向罗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金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被告支付宝账号作为财产线索。

罗湖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查封冻结裁定。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号中存有的现金是被告的合法资金,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罗湖法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公司支付宝账号内的资金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罗湖法院的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得到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视,该公司积极配合,将涉案支付宝账号内现有的资金人民币25000余元予以冻结,并承诺将对该支付宝账号予以技术处理,自冻结之日起该支付宝账号不能用于支付、提现,但仍可以转入资金。

罗湖法院此次对涉案当事人支付宝账户的查封,为今后对网络资金账户的查封冻结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加强对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平台的监控和执行,有利于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全方位监控,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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