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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业务专长
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分为刑罚和非刑罚化。但大多数国家对青少年犯罪均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因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张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包括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处理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具有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结合我国现况及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提出非刑罚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辩护思路,即: 1、犯罪情节轻微的,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不予起诉; 3、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这些成功经验来源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办案高标准化和办案流程及团队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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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前科不应作为成年后盗窃入罪要件
2014-12-1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51次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前科  盗窃  犯罪记录封存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  

【案情】

 

2006年许某17岁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四年,2013年许某盗窃财物价值1000余元。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的规定,认为许某盗窃1000余元财物,已达江苏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许某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依法已被封存,不应再予刑罚评价而据此作为其成年后再次实施盗窃的入罪要件。许某盗窃1000余元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罪。

 

1.未成年盗窃前科排除适用于法有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在认定累犯的情节中,对成年后的犯罪行为量刑时,对其未成年时所犯罪行不再作刑罚评价。盗窃司法解释第二条中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是以前科或劣迹入罪,这是一般犯罪的入罪情节,与后六项规定的以特定犯罪行为或犯罪数额减半入罪完全不同。因此,作为入罪情节的盗窃前科,在法律具体适用中,应将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作为例外,排除适用。

 

2.犯罪记录封存仅限于查询且须保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但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予以保密。依该强制性条款,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应仅限于查询,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相关犯罪记录。本案中,如认定许某构成盗窃罪,势必要在审理查明部分叙述其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这样则明显违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强制性规定。

 

3.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方面都处于发育阶段,法院定罪量刑应当依法予以特殊保护。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的除外规定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可以为他们提供更为宽松的生活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也体现了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人贯彻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殊刑事政策。

 

原标题:未成年人盗窃前科不应作为成年后盗窃入罪要件

作者:卞荣巍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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