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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书律师文集
牛律师刑辩团队为发挥刑辩律师与刑法学家互动的集体智慧作用,并借助专业的顾问外脑资源。牛律刑事辩护团队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合作在深圳设立了“深圳教研实践基地”。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邀请某一领域内知名的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法律论证书是刑事律师、刑法专家、权威学者学法用法当中主办的亲办案件并亲手撰写的最精彩的心血杰作。律师,在应用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灵活的用活法律、恰当的调配法律,才能发挥法律规制公权、保障私权的效用。法律,也只有在论证当中,其价值才倍显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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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合作”诈骗廖某110万钱财案法律意见书
2012/2/20 21:02:5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09次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律师  深圳律师事务所  

敬启者:

根据廖某先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华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深圳)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现就关于王某骗取廖某钱财一案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廖某向本研究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2010年2月12日,甲方王某与乙方廖某签订的《租赁意向书》一份,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在租赁A花园二期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2010年4月8日,甲方王某与乙方廖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内容主要是约定合作双方在共同租赁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B大厦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2010年3月11日13时21分00秒,付款人廖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号955888400000112XXXX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给收款人王某工商银行账号955888400000148XXXX的、用途为“A花园租赁定金”的、交易网点和收款网点均为“工行广东省深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交易结果为“支付成功,已经清算”的网上银行转账汇款单据一张。
4.2010年4月9日09时23分40秒,付款人廖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号955888400000112XXXX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给收款人王某工商银行账号955888400000148XXXX的、用途为“B项目款”的、交易网点和收款网点均为“工行广东省深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交易结果为“支付成功,已经清算”的网上银行转账汇款单据一张。
5.标有Jul.22 2010 17:14 P3 的传真件一张,内容为王某提供给廖某的进账单三张:
(1)2010年4月9日银行进账单,付款人: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17380476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新洲支行、付款金额: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收款人: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账号:813181149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2)2010年4月9日银行进账单,付款人: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14683316110001、开户银行:招行八卦岭支行、付款金额: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收款人: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账号:813181149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3)2010年4月9日银行进账单,付款人:王某、付款账号:955888400000148XXXX、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付款金额:571609.6元(大写伍拾柒万壹仟陆佰零玖元陆角);收款人: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账号:813181149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6.租赁协议(编号:SD租字201****)一份。协议内容:出租方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租方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租赁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B大厦3楼01(复式3层)、10、11、12、13、15、16单元、建筑面积共4080.99平方米物业。签订时间:2010年4月21日。
7. 租赁协议(编号:SD租字201XXX)一份。协议内容:出租方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租方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租赁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B大厦3楼02、03、05、06、07、08、09单元、建筑面积共1366.57平方米物业。签订时间:2010年4月21日。
8.廖某对本案事发经过的陈述。

二、本案基本事实
在上述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的前提下,材料内容所反映的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廖某因需承租物业开设“7天”连锁宾馆,在寻求租赁酒店物业的过程中,廖某通过朋友与王某相识,王某谎称认识物业公司、有房屋出租,可用于开设宾馆,并与廖某于2010年2月12日,签订第一份《租赁意向书》。按照租赁意向书的约定,双方“合作”租赁A花园物业经商。为此,廖某给王某账户汇款100000元(拾万元整)。但之后王某又称因物业不能作酒店用途而致“合作”破产!王某未能租赁到该物业,却又谎称有另一处物业可租。
于是,2010年4月8日,廖某和王某签订第二份《合作协议书》。根据约定:双方共同租赁位于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的B大厦物业。为此,2010年4月9日,廖某给王某账户汇款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两次转账给王某的共1100000(壹佰壹拾万元整)作为租赁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B大厦物业的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
但我们根据银行进账单、V公司两份租赁协议及廖某陈述反映的事实等材料发现:
1.王某未能租赁到B大厦物业;2.在廖某转账百万巨款给王某的当天(4月9日),王某却以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V)的名义亦于当天(4月9日)转账给深圳市F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F所)共计871609.60元;3.B大厦物业于2010年4月21日出租给V公司而非廖某。
据悉,物业租赁过程中,王某声称社会关系雄厚且一再出面阻拦,致使廖某未曾见过各物业业主。当谎言被揭穿之后,王某托词借口众多。若非廖某私自查询得知B大厦物业已为V公司所承租且已得到V公司确认承租的事实,王某仍一口咬定该物业是其所承租。
本案现状为:王某声称已成功为廖某租赁到B大厦物业,但事实上是V公司承租的。出租方F所及承租方均不知晓亦不承认廖某是该物业的出资人,且据F所陈述:B大厦物业根本不会租赁给个人。因此,王某以租赁该物业为诱饵,但结果却是:廖某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承租人。出租方F所不知道廖某为真正的投资者,不承认廖某与出租方有何关系。承租方V公司强调自身是真正的承租者,亦不承认是代王某租赁B大厦,因此廖某投入的110万元巨款是毫无着落,“合作”事宜已是无的放矢。
目前,就王某骗取110万巨款拒不归还之事实廖某已于2010年7月22日,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南岭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事实与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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