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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想杂谈律师文集
律师是法治实践者,律师也是思想者。最优秀的刑事律师,必然是最优秀的法治思想者和法治实践者。牛律师随想杂谈站在法律人思维角度收集律师行业刑事律师思想热点、业界最新最热的针砭时弊。它不但有团队律师对自己办案的刑辩思维,也有团队律师站在检察官角度去探究公诉人的控诉思维,更有团队律师站在法官角度去观察审判人的审判思维。有当下辩审矛盾、辩诉矛盾、辩侦矛盾激化的情况下进行评说;也有刑辩江湖最新最热的技术派、艺术派还是死磕派出现进行的深思;更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举歩唯艰和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的成长难进行剖析。牛律师刑辩团队摸爬滚打几十年刑辩经历和可谓凤毛麟角的辩护智慧,在这里形成“牛律师思想”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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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我是为坏人的“人”辩护!
2020/6/26 17:47:4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552次   
关键词:


      又是一年6.26“世界禁毒日”,作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这一天总有一些不一样的感慨……

      有人问我:为什么要做毒辩律师?为什么要为这些社会毒瘤辩护?毒品害得多少人家破人亡?甚至有人直接说:“我鄙视为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

      确实,毒品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极大的威胁,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人类社会的三大公害,毒品犯罪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那么毒品犯罪人员就没有权利辩护吗?律师就不应该为毒品犯罪人员辩护吗?

      一、毒品犯罪人员也是人,他的人权需要被尊重被保障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在公众眼里,毒品犯罪人员确实很坏,但首先他是一个人,国家就会尊重和保障他的人权。

      记得大律师钱列阳说过一句话:我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我是为坏人的“人”辩护!

      一个杀人犯,在拒捕过程中被警察枪击后送医院抢救,你是医生,你能说“这个人是杀人犯,我不抢救他”吗?杀人犯首先是个人,是个病人,他的生命权必须被尊重。

      二、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复杂,更需要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来辩护

      1、毒品案件在事实认定上更容易出现错误。

      1)从侦查人员对涉案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再到送检,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操作规定,这样才能确保涉案毒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疪漏或者瑕疵,都可能会对毒品犯罪人员造成不公平或者不利,甚至对毒品犯罪人员的生命带来威胁。但现实办案中,侦查人员又往往会遗漏或忽略某个或某些操作规定,从而可能会给毒品犯罪人员带来某些不利因素。

      2)对涉案毒品的鉴定更是专业里面的专业,容不得任何马虎。对鉴定样品、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过程、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直至鉴定文书等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疪漏或者瑕疵,都可能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唯一性产生影响。

      3)毒品案件因其更复杂、更专业,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甚至是特情介入。而特情的介入,往往会让没有毒品犯罪意识的人涉入了毒品犯罪、或者让只想进行微小毒品犯罪的人涉入大的严重的毒品犯罪。这对毒品犯罪人员是极其不公平的。

      2、毒品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更容易出现错误。

      1)涉嫌毒品犯罪的罪名容易产生错误认定:

      (1)《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罪名往往是选择性罪名,容易轻罪重判。
      比如: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一个法条里就规定了4个罪名,并规定了一样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处罚,但实践中不同的罪名量刑是不一样的。比如:贩卖毒品罪实际就比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判的要重。那如果本来是走私、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罪却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对毒品犯罪人员来说,是很不利的。笔者就曾办理过这样的案件,最终被告人由贩卖毒品罪变更为运输毒品罪,从而大幅度的减轻了处罚。
      (2)不同法条不同罪名之间也容易产生罪名的错误认定,容易轻罪认重罪。
      比如: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罪名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楚,容易出现把后3条的轻罪名认定为第347条的重罪名,这对毒品犯罪人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甚至因此而丢掉性命。笔者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最后把贩卖毒品罪辩护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挽救了几条生命。
                                
      2)对新毒品的认定产生错误,容易把一些产品当成毒品进行追责。

      (1)某种化学物质吸食后对人体的损害与毒品相当,也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但由于没有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2)虽然某一化学物质被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由于该物质不是某一药物的主要成分,针对该药物也不能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3)即使某一产品的成分之一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由于该产品没有被列入国家管制,不能认定该产品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如果把以上产品当成毒品来追责打击,这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也会给很多无辜的产品制造商和经销商造成巨大的损失。

      3)在量刑上容易出现错误。
      对犯罪人员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来确定的。而毒品犯罪案件在这四个方面更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任何一个细小情节没有正确认定,都可能会对毒品犯罪人员的生命构成威胁!

      基于以上原因,毒品犯罪人员更需要有律师为其辩护,尤其需要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辩护。



      三、辩护权是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进行的一种监督

      1、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实施。

      人权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由权和生命权,刑事追责就是要剥夺人的自由权或生命权。为了充分保障自由权和生命权,我国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说直白一点就是: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国家就会为你请律师,以确保你享有的辩护权利。

      2、刑法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需要辩护权的存在。

      我国刑法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同时还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刑法惩罚犯罪人,根本的理由仅仅在于他们需要矫正从而回归社会,而不是需要得到报复。刑事司法尤其需要最大限度地宽容和谦抑,因而对犯罪人的制裁只能是合法的最低限度的必要制裁,而不能人为地生产出任何不必要的“剩余制裁”。而只有专业的辩护律师才有可能让犯罪人避免这些“剩余制裁”。

      3、毒品案件尤其需要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据统计,在我国的死刑犯中,毒品死刑犯占了大约80%的比例。因此,毒品案件的犯罪人员比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更需要辩护权,更需要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梁凤云审判长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届研究生毕业典礼上说过:

     “如果你是立法者,请你为生民呼号,在部门利益诱惑面前,坚定地站在公理一边;
      如果你是法官,请你不枉不纵,在舆论皆曰可杀的热浪中,保持如水沉静;
      如果你是律师,请你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的手;
      如果你是警察,请你良善执法,闪耀出人性的光辉。”

      对法律敬畏,对良知俯首;法治还是理想,法治还在路上。


     作者简介


何优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 
       《刑事辩护规范化》作者;
         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执业格言:为生命而辩,锲而不舍;为自由而辩,勇往直前!
          执业证号:14403200810387781
         联系电话:136 0302 3337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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