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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辩百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是辩护关键,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也和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有关,因此我们团队会围绕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做文章”;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我们更擅长办理涉嫌事后抢劫罪的案件,许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被以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起诉。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事后抢劫主体、行为、停止形态的判断等等,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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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之非法掌握和控制可以当场实现 因此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2015/4/17 14:40:44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13次   
关键词:抢劫罪对象  不动产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是被抢劫的财物仅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构成抢劫罪;二是一些审判人员认为,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笔者以为,要解决上述争论,必须认真审视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探求其类罪直接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何种权益(本文的观点是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并且已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其次是需要采取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从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大范围来讲,以上两种观点都有道理,尤其是第二种观点,将第一种观点没有涵盖的侵犯财产占有人非法之财产所有权列入客体的研究范围,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仍没有彻底解决侵犯财产犯罪归根结底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中的哪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的所有内容,还是部分权能,抑或是财产利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程序问题亦无法解决。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所有权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四种权能的分离,使财产所有人与财产合法占有人常不同一。此时,因犯罪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准提起,即谁具有原告资格?根据以上客体理论,财产所有权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应具有原告的资格。但实际情况是,财产所有权人因转移占有权能获得财产利益后,财物转归财产合法占有人占有。一旦该物被损坏、丢失、盗窃等,所有权人可依转移占有机能之法律事由向财物占有人追偿,而不必向犯罪行为人提起诉讼。以上情况换句话说,就是,在占有权能与所有权相分离时,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权利人是财产所有权人还是合法占有人?

 

二、侵犯财产罪客体分析

 

如何表述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才更为准确呢?笔者认为,可以从民法理论中关于所有权的论述中找到答案。根据权利的基本理论,权利的内容包括权益与权能两个方面,权益为权利主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能则为权利主体享有的为实现其法定利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得采取的手段。依此理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亦包括权益与权能两个方面,所有权权益是所有权人独享所有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利益,所有权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用的手段。所有权之权能为物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这些权能的完全享有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运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对所有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及生活的需要。而当这四项权能之与所有权相分离,所有权人可因分离而转移占有权能获得相应的财物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当犯罪行为人从财物所有权人手中获取该财物时,说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未尝不可。但若财产转归非所有权人合法占有后,该财物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针对财产所有权人而言,其财产所有权内容中的财产利益已因其转移财产占有权能由合法占有人获得实现,因此不存在被侵害的问题,此时,只有其处分权能存在被间接的侵犯(因此时所有权人之处分权能受合法占有人之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的限制)。针对财产合法占有人而言,因获得了占有权能,得以行使对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之手段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当犯罪行为人非法侵害该物时,如果说侵犯了合法占有人之财产所有权又不妥当。考察两种状态下之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情形,所有权之占有权能总在被侵害之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人(不一定是财产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即权利主体享有的为实现其法定利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可得采取的手段。它与占有不同,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占有是一种状态,而占有权能是一种权利,占有权能的有无是区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的依据。当一个人没有占有权能而占有他人之物,为非法占有,应受相应的制裁。如果行为人采取了盗窃手段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自己没有占有权能的财物,构成盗窃罪,不论该财物为当时占有人非法占有还是合法占有。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了其没有占有权能之物,则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等。

 

三、对抢劫罪对象(不动产)的确认

 

在具体到对抢劫罪的认定上,行为人没有占有权能,而当场采用暴力等手段占有了该物,为非法占有,构成抢劫罪。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作为侵犯财产罪的抢劫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他无权占有(笔者注:没有占有权能)的财物。”财产之占有权能表现在手段上则为对物之合法占有,即对物之掌握、控制等的管领。动产可以被管领,不动产亦可以被掌握、控制,当行为人一旦实现了其对财物之非法占有,其犯罪行为即告完成。抢劫不动产亦然,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实现了对不动产的掌握、控制,行为即告完成。传统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的理由有待商榷。笔者试述如下:

 

司法实践及传统理论认为,抢劫是当场劫取财物,不动产不能被“夺取”或者“拿走”,占有不动产不能转移其所有权,因此抢劫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的对象。但笔者认为:

 

第一,此种观点混淆了财产所有权、占有权能、占有这三者的关系。前已述及,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一个内容,是对物进行合法占有的基础与前提;对物的实际占有是行使占有权能的表现,是实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手段。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所有权转移无效。犯罪行为人以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转移取得”财产所有权,从法律上不存在,充其量不过是对原物的占有(掌握、控制)而已。这种占有因没有占有权能而属于非法占有,根据民法上的时效制度,不产生时效取得问题,即不论犯罪行为人占有该物多长时间,该物之所有权也不会转移。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只能实施对该物之占有(掌握、控制),并不能取得该物之所有权。因此,针对动产的犯罪行为只能是掌握、控制动产而且,不动产亦然。

 

第二,关于当场“劫取”财物的理解。笔者认为,也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拿走”,因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只能实施对财物之占有,不能取得该财物之所有权,故应根据财产所有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是否当场失去了对财物的掌握控制,只要被害人失去了控制,而归犯罪行为人占有,就符合了“劫取”的原意。针对不动产的“抢劫”,只要犯罪行为人当场使不动产之合法占有人或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从而掌握和控制了该不动产,其行为就可定抢劫罪

 

第三,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没有规定,但总则的规定贯穿于分则始终。刑法总则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资料,”很显然包括不动产在内,如果将不动产列入抢劫罪的对象并不违背刑法的规定。

 

第四,从刑事立法的目的上讲,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如果将不动产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那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处置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行为问题,我国刑法没有专条规定该类行为,而根据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就存在对某些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如以暴力方法强占他入房屋归己所有)无法定罪量刑的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可依行为人的其他损害结果定罪,如造成了人员伤亡,则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如果毁坏了不动产上之财物,可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量刑。否则,不应作犯罪处理。这就使相应的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惩罚该类犯罪也就无从谈起,这显然与立法宗旨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也应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总之,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不动产亦因具有占有权能而可能被非法占有,即可以被犯罪行为人掌握、控制。对不动产之非法掌握和控制可以当场实现,因此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作者介绍】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参考文献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张明楷.刑法学(下)[M].法律出版社,1997

高铭暄.刑法学[M].法作出版社,1983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R].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原标题: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探析

作者:李亮

来源:《法学》2014年第5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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