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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刑辩百科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本罪案件中主要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进行辩护。特别是非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的辩护方案和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及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方案独具一格。并从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与暴力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程度,围绕勒索财物、使用暴力、胁迫“做文章”;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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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2015/4/22 9:15:50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97次   
关键词:绑架罪认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法律||教育网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

 

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定绑架罪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有:(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

 

2)刑法关于绑架罪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

 

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盗窃罪并处。

 

原标题:绑架罪认定

来源:法律教育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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