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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刑辩百科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贿赂案件进行辩护。我们辩护的许多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只是这些单位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而且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我们作无罪辩护成功。同时我们考虑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辩护关键,刑罚幅度也和金额有直接关系,因此我们团队会围绕侵吞、窃取、骗取行为进行辩护。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公共财物的金额”主动权,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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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不应与贪污罪适用同一罚则
2015/4/27 13:32:42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52次   
关键词:贪污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八十六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受贿罪贪污罪虽同是职务犯罪行为,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不能将受贿罪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简单等同,受贿罪不应与贪污罪适用同一罚则,刑法对受贿罪应规定独立的量刑标准。

 

一是受贿罪贪污罪有明显差异。从侵犯的客体上看,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罪虽然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更偏重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主观恶意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恶意在于利用自己的职权侵占公共财物,有滥用职权之恶意;受贿罪的主观恶意则在于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向他人收取或索取财物,不能确立其是否滥用职权。从客观行为上看,受贿罪是犯罪主体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进行的权钱交易行为,而贪污罪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社会危害性上看,犯罪嫌疑人贪污后如果把所贪财物退出或司法机关及时追赃,贪污罪对公共财物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就相对减少,社会危害性就明显降低。受贿罪则不同,即便将贿款退出,也难以消除其因受贿而对职务不正当行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

 

二是受贿罪贪污罪适用问一罚则,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设置合理的刑罚幅度的基本标准,刑事立法要根据每一种犯罪的性质、特点和社会危害性,制定相应的刑罚。如上所分析,受贿罪不同于贪污罪,并且受贿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要比贪污罪严重,因此对受贿罪比照贪污罪来量刑,这是不合理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对受贿犯罪的放纵,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难以有针对性地惩治受贿犯罪,难以对受贿犯罪进行有效的震慑和预防。

 

三是以犯罪数额为标准的罚则忽略了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或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受贿犯罪中,受贿人收受他人财物,但行贿人有可能获得比行贿投入更大的回报,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毒化社会风气,破坏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因此,受贿数额只是受贿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情节。

 

因此,对于受贿罪,刑法应单独设立罚则,对受贿行为的不同情节及后果作出明确区分,从而确立轻重不同的法定刑档次,做到罚当其罪。具体可以以受贿数额为主要标准,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作为法定的定罪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刑罚。

 

【作者介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受贿罪不应与贪污罪适用同一量刑标准

作者:张斌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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