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缴的范畴;对该笔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与鼓励受贿人及时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相互促进、不相矛盾;向一方追缴,还是向双方重复追缴?向受贿人追缴还是向行贿人追缴?因被勒索行贿的,应否追缴?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村干部中“一把手”发案突出;犯罪领域(对象)较为集中;涉嫌的罪名相对集中;犯罪形式以窝案、串案居多;涉案金额大小不一;犯罪手段由单一性转向多样性、由公开转向隐秘;作案时间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环节,贪污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问题突出;在管理征地补偿款环节,利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工作之便,挪用公款犯罪突出;在自主开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工作协调、矛盾化解等各方面需要地方的支持和配合,离开他们,有些建设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如何打破“零口供”僵局,让职务犯罪侦查更顺利、更扎实,需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上下功夫:注重线索初查,为立案打牢基础;研究犯罪心理,对症下药侦查;加大科技投入,以技术还原真相;转变司法观念,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汪茂胜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一个处级干部,怎么有这么大胆子?对于这个问题,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吴筱萍曾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作案手段隐蔽,二是法律意识并不强。他们认为“这么大数额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职务犯罪,他觉得他有机会判缓刑出来。”
按照中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侵吞型、盗窃型、骗取型和其它型四类。贪污犯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通过不同的具体行为方法和表现形式来进行的。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利用其值班的便利条件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就具有监守自盗的性质。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我国刑事法律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预防犯罪厅据此形成分析报告,深刻剖析如何从源头遏制腐败犯罪发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重点也是预防工作重点,预防须走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道路,目前,检察机关已建成互联共享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文中意见。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必须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破坏国家秩序,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职务犯罪的犯罪原因: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它的特点是贪污受贿多、涉及领域广、亿元案迭出、作案智能化。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