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盗窃罪刑辩百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盗窃罪盗窃金额是辩护关键,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也和金额有关,因此我们团队会围绕金额逐步辩护“做文章”;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盗窃罪 → 急需制定一般主体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定罪标准
急需制定一般主体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定罪标准
2015/6/23 11:40:49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160次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由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只对非法拘禁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为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113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对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作出规定:“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于立案: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管辖作了调整,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而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调整,于1999916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225日将1989113日单独制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废止,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就没有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因此,在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各司法机关对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的起刑点认识不一致,进而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处理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时处在一种两难(立案不立案、批捕不批捕、起诉不起诉、判决不判决)的境地。


为更有效地保障人权,打击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建议尽快出台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标准,具体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标准可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稍高,且应规定得更详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作者介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亟待制定一般主体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定罪标准

作者:郑佳展 黄仁发

来源:法律信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