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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辩百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盗窃罪盗窃金额是辩护关键,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也和金额有关,因此我们团队会围绕金额逐步辩护“做文章”;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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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进行终极分析
2015/4/28 9:42:51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34次   
关键词:盗窃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许霆案当为目前最热门的案件,各种分析评论多如牛毛,然而据笔者浏览所及,发现尚无人依据现行法,对该案作出了准确的法律分析。笔者尝试从如下独特视角,对许霆案进行精致的法律分析:

 

关于盗窃罪,其核心要件有二:一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二为“秘密窃取”。对于本案,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当无疑问。由此,许霆获得银行的货币,是否符合“秘密窃取”要件,即为认定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者,多认为其行为不满足“秘密窃取”这一要件,因为“提款机是公开的,取款时,许霆都是公开进行的,他并没有在任何情况下,以修改提款机运行方式的手段来提取款项”(萧瀚语)。笔者赞同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结论,但认为现有的分析都未触及问题的本质。

 

在具体分析此问题之前,首先需要讨论的是ATM机的法律地位以及何谓“秘密窃取”:ATM机实为银行的代理人(是一个可进行人机对话的机器人),信用卡使用人在ATM机上操作,实际上是进行人机对话。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在自以为财物的有权占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自己主动的行为(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笔者的理解,盗窃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包括语言),将原被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也就是说,“秘密窃取”的关键是,占有的改变是行为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被害人主动改变其财物的占有关系。

对本案而言,许霆取得的货币在从ATM机吐出之前,是被银行占有,吐出以后,则被许霆占有,占有关系发生了改变。现在需要分析的核心问题是,该占有关系的改变是谁的行为的结果:如果是许霆砸开ATM机将钱取出来,则显然是许霆的行为改变了占有关系。但如果货币是ATM机主动吐出来的,因ATM机是银行的代理人,就等于是银行主动把钱交到许霆手上,银行货币占有的改变是银行自己的行为所导致。许霆输入取款指令,相当于对银行说“请给我1000元”,ATM机吐出1000元的过程,就等于银行主动将1000元交到许霆手上。简而言之,本案得以发生的关键,是银行的代理人出了问题,类似于银行委派了一名白痴担任代理人,别人叫他给1000元,他就把1000元给别人了。很显然,本案中,银行货币占有关系的改变是基于银行自己的行为,而非许霆的行为(许霆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仅相当于他对银行说,“请给我1000元”),许霆的行为并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要件,故并不构成盗窃罪

 

从民事角度分析,许霆占有银行货币虽然是基于银行自己的行为,但银行将该部分货币交给许霆时并无赠与的意思,故许霆取得该等货币的占有并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银行。

 

或有人担忧,若法院判决许霆不构成犯罪,会产生错误的导向问题。笔者以为,此种担忧似无必要,因为类似本案的案件发生概率极低,不具有普遍性,无适用刑法进行制裁的必要。再者,此类案件的发生是基于银行过错在先,若认定许霆不构成犯罪,或可促使银行改进其工作,避免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

 

【注释】

作者简介:作者系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篇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原标题: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的终极分析

作者:韦剑

来源:北大法宝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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