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合同诈骗罪刑辩百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为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等刑事案件提供有效辩护。由于合同诈骗罪辩护关键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围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逐步辩护“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财物数额”主动权,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合同诈骗罪 → 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是如何把握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是如何把握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015/5/5 10:58:5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83次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侵占罪  区别  诈骗故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案例导入

 

笔者曾经协办—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因妻子离家出走,为方便寻找妻子下落,林某在租车行租赁一辆小轿车作为交通工具。在正常使用数日后,因手头紧张遂将小轿车典当给寄卖行,并伪造车主身份证同寄卖行签订典当合同。后因租车行发现该车辆GPS定位系统失去联系遂报警。此间,林某未缴纳租金,并将手机关机不与租车行联系。林某被抓获后表示不打算将车辆赎回。

 

该案在审查起诉时引起了分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租车后未支付租金,并伪造车主身份证签订合同将车辆擅自典当给寄卖行,属于在履行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租用他人车辆是合法的,后将该车辆擅自处分,是侵占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退回侦查机关并要求撤案。

 

事实上,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合同诈骗罪侵占罪的罪状描述都包括欺诈行为,从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混淆。由于两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差别甚远,而且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两罪在追诉程序大不一样,因此如果法律适用不当将导致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或枉纵罪犯的后果。因此,笔者试结合审查起诉工作实际,划清合同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这对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具有重大意义。

 

二、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及财物的支配,下同),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本罪发生在经济活动中,故涉案数额达到了“较大”时才能构成犯罪,避免刑事司法对市场活动的过分干预。

 

(二)客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合同诈骗行为也应在合同行为过程中认定。

 

1.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不想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组织货源的能力、途径,没有履行合同所需资金等。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签订合同来骗取对方依据合同应交付或为达成合同目的而交付的财物。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状况作出认定。第二种是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但并不想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该种情形下,行为人利用自己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造成对方相信其会履行合同的假象从而与其签订合同,骗取对方根据合同应付的财物,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诈骗行为。除了《刑法》第224条所列的四种典型的诈骗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方法”中所表述的几种行为方式并非诈骗行为,而是非法占有对方财产后处分或拒不退还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上述几种行为则可以推定为合同诈骗。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换言之,行为人只有在诈骗故意下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3.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即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具有诈骗行为,合同对方当事人也有错误认识,但两者没有因果关系的,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受骗者“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行为人直接非法占有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自愿”是指,被骗者基于上述错误认识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同行为人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不带有强迫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本罪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故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换言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中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即如果行为主观上没有诈骗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仅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值得注意的是,诈骗故意可以产生于行为人与受骗人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三、合同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从概念可以看出,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它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

 

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有很多相似性:两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两罪的行为都可能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拒不退还;行为人拒不退还或处分他人财物都可能采用欺诈的方式;两罪都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在一般情形下,两罪的区别也很明显:前者强调拒不退还,一般不采用欺诈的方法;后者强调诈骗,即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但在特殊场合,比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或者擅自处分时采用欺诈手段,两罪就容易发生混淆。笔者着重在该特殊情形下区分两罪的不同,以方便两罪在审查起诉中的认定。

 

首先,犯罪主体。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此,如果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则不可能构成侵占罪

 

其次,发生场合。侵占罪既可能发生在一般民事活动场合,如借用、寄存、暂时照看、无因管理等,也可能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租赁、寄托、保管(合同)、合伙、质押等,但不包括商事合同。合同诈骗罪只能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且多为商事合同、但不排除一般民事合同。因此,如果发生在商事合同领域,不可能构成侵占罪,而只能是合同诈骗罪或商事合同纠纷。

 

第三,主观方面。两罪都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合法持有他人财产之后,非法占有的前提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而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故意既可以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则不可能是侵占罪。难点在于,如果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意图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如何定性?这就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及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来认定,笔者拟在客观要件方面论述。

 

第四,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编造事实、隐瞒真相,使合同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或者放弃财产权。侵占罪中行为人也可能会采取欺诈方式,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损毁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从罪状的描述上看,两罪的行为方式都包括欺诈方式,这也是两罪难区分之处。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存在诈骗故意是区分的关键。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诈骗的目的是使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或为达成合同目的而自愿交付财物,或者放弃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结果。侵占罪中行为人并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持有财产并非是欺诈的结果;非法据为己有只是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在犯罪目的产生后的自然延续;采用欺诈行为是为了使财产权人放弃对财物的返还请求从而保持非法占有的状态,对于该结果,财产权人并非自愿而是不得已的。在存在欺诈的情形下,审查起诉认定诈骗故意的有无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行为人的合同义务,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所签订的合同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如经营、工程建设等,相应的,行为人的合同义务也是特定的,而侵占罪行中行为人的义务主要是返还他人财物;第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侵占罪而言,不存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形;第三,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上述标准衡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如果行为人具有特定的合同的义务,但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认定为具有诈骗故意。2.如果行为人具有特定的合同义务,且具备履行能力但没有履行或仅小额履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则认定为具有诈骗故意;如果行为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则是—般合同纠纷。3.如果行为人的义务主要是返还财物,又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应认定为侵占。4.如果行为人的义务主要是返还财物,但行为人擅自处分财物导致履行不能,应认定为侵占;若因客观原因履行不能则不涉及犯罪。

 

此外,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不作为,如前所述采取欺诈的方式只是维持非法占有的状态。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绝大多数都是作为,单纯的不作为不能构成诈骗。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后逃匿或拒不归还,是非法占有的表现而非诈骗的方式,该行为都会伴随着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作者介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审查起诉中如何把握合同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作者:黄玉松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