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
公司法的相应修改,直接引发了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是否还适用的问题。
此前,对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是悬在自己头顶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而公司法修改则意味着:现在要设立一家公司,创业者可以“零首付”,要交多少注册资本,多长时间交齐、怎么交等问题,在改为认缴制后,是记载于公司章程里的股东间的约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本次换届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都提到了这个问题,就是对公司制度要实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改革,把公司登记制度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参与立法者表示。
“这次解释就明确说,不再按照158、159条的规定用刑事手段来保证注册资本约定的实施。”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可不再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并非所有企业都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两罪。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目前,此类企业,共有27大类。
原标题:虚报注册资本罪适用范围收窄
作者:山东省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会
来源:全国人大网21世纪经济报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