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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刑辩百科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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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共同定性要件

    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二虚一逃”)案件的定性及处理,工商系统内部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包括案件经办人、审批人、案审委成员在内的相关人员也时有争议、有不同观点、不同的处理方法,笔者将在本文中谈不成熟的、和大家差异较大的观点。
  •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与抽逃资金的区别

    首先,我想谈谈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这三种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其次,我想谈谈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这三者的区别。其三,我想谈谈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实例验证。然后,我再谈抽逃出资。这里可以提到两个司法考试案例真题。
  • 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定性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被告人陈某于2005年1月至12月在担任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被告人张某,在上海某置业公司等557家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工作人员)伪造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交由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先后使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等557家公司以上述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 蒋琼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上诉一案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琼,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捕前系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拉萨市中和国际城A座10幢。因行贿一案于2001年10月4日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
  • 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参与者是公司,众多公司表现决定了市场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地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都对进入市场的主体的资格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破坏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
  •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定基准

    本文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框架,略陈浅见,供实践部门的办案人员参考。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定基准;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具体认定。
  •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从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出发,探讨在司法中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求公正司法。
  • 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将不再作为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并不是公检法机关紧盯的罪名,在审判实例中,多是因为企业法人的其他罪名顺藤摸瓜牵出了以上罪名,单独打击以上罪名的情况较少,有则也多为犯罪情节极为恶劣、并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2013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股东涉嫌上述犯罪的,依法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家课堂|瞒天过海虚报注册资本,却难逃法网恢恢

    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期间,某集团公司联合其他股东筹划建立集团公司下属的两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郑某具体负责成立组建工作。
  • 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非罪化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在现实中实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也常常成为对一些企业家、“老板”治罪的万灵工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公司法修改的情况对《刑法》规定作出解释,将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非罪化,对普通企业家和老板是一个解脱。
  •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做出新的认定

    新《公司法》改变了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只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法定的首次出资额即可申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仅仅是一种宣示作用或者确定首次出资额的参照作用。这一修订不仅使《刑法》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也使虚报注册资本罪基本处于“法律虚置”状态,取而代之的是虚报实收资本行为,而现行《刑法》对虚报实收资本行为尚
  • 新资本制度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但这并不能否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现实中有可能还会发生这种犯罪。对于该犯罪的司法认定,应仅考虑虚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而从立法上看,应根据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16条等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法定刑予以调整,将该犯罪设定为结果犯,提高对自然人罚金的比例,明确规定对单位罚金的
  • 犯罪化: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由来与错位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
  • 应当收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 企业家警示录之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0年3月,叶某与其妻子吴某共同申请设立无锡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属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300万元,叶某应货币出资120万元,占比40%,吴某应货币出资180万元,占比60%,于2010年3月16日之前一次缴足。此后,叶某以支付代办费的方法,让他人为其垫付人民币300万元,并假冒股东出资存入银行账户后顺利通过验资。2010年3月1
  •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

    本文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框架,略陈浅见,供实践部门的办案人员参考。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定基准;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具体认定。
  •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期限应如何计算

    1995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彭某、刘某邀集在一起,商议办一个通讯方面的有限公司,取名为“市兴大通讯有限公司”,彭某占股份的51%,刘某占股份的49%。两人约定后,彭某出资5100元,刘某出资4900元。由于成立该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50万元以上,彭、刘成立公司尚短缺资金49万元,于是,彭、刘两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某单位为该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工商企业注册资
  • 如何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从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看,应当把握法律、政策精神,着重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并针对构成本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期达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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