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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刑辩百科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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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车式”执法自酿悲剧妨碍公务罪指控遭律师质疑
2015/7/27 20:08:0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75次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曾被媒体大肆宣扬的“山东招远交警张绍波因公殉职”

案,并没有以“肇事者”遇炳正“被判刑15年赔偿50万元”而尘埃落定。由于原审法院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招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程序违法”,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招远法院重审。

 

2014324日,招远法院公开开庭重审遇炳正涉嫌“妨碍公务”一案,北京著名刑辩律师李肖霖为遇炳正做了无罪辩护

 

“违章”追“违章”追出悲剧

“遇炳正遮挡车牌,逃避交警检查,有严重违法行为,是不争的事实,”

 

李肖霖律师认为,无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妨碍公务罪,还是一审法院所判决的故意伤害罪,遇炳正的行为都不构成。

 

2013513日,家住山东省即墨市的遇炳正接到电话,他62岁的二姨突发闹溢血在龙口一家医院紧急抢救,据说生命危在旦夕。遇炳正得此消息之后,即驾驶着车牌号为“鲁BMR865”的飞度轿车,载着其父母从即墨出发向龙口加速行使,欲到医院看二姨最后一眼。

 

在行使过程中,遇炳正担心超速行为被监视器拍摄,即用两块迷彩布将前后车牌号遮掩住。

 

当日下午1530分,遇炳正以90公里的时速行至招远市黄水路下林庄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招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警发现。交警张绍波、陈晓东分别驾驶两辆警车对遇炳正进行追缉。遇炳正为了逃避处罚,就加快行使。

 

后来的法庭调查查明,在“你追我赶”之下,双方的时速均达到了130-140公里。当追了12.5公里之后,悲剧发生了,张绍波驾驶的车牌号为“鲁F9697警”的桑塔纳警车侧翻到路旁,撞到一颗树上之后,突然起火燃烧,致使张绍波当场死亡。

 

同年514日,遇炳正因涉嫌妨碍公务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28日被批准逮捕728日被移送招远法院起诉“妨碍公务罪”。

 

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执法机关对一般违章车辆不许可在公路上进行追赶,可以通知前面设置路障截停。

 

招远法院重审开庭前一天(323),记者在事发路段进行了踏勘,公路两侧有“限速70公里”的明显标志牌。遇炳正在遮挡车牌的情况下,超速至90公里行使,后来因交警追缉时速竟然达到130-140公里,肯定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毋容置疑,作为交警的张绍波在限速70公里的路段,超速至130-140公里违章执行公务,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交警执行公务必须在守法的情况下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尽管张绍波已经被有关方面追认为烈士,但遇炳正是否涉罪依然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关于“暴力”的证据不翼而飞

作为公诉机关的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遇炳正违章驾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8日,招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必须使用“暴力手段”才构成妨碍公务,公诉人为了支持自己的公诉主张,出示了招远县公安局于事发当时的《现场勘验笔录》,该“笔录”这样描述燃烧后的桑塔纳警车:“轿车尾部及车尾左侧撞击变形,轿车尾部右侧有一半圆形的撞击痕迹,直径为32厘米。”“笔录”描述遇炳正驾驶的飞度牌轿车为“车头左侧保险杠破碎”。

 

公诉人出示这份书证是为了证实,张绍波驾驶的桑塔纳警车侧翻是由于遇炳正驾驶的飞度轿车撞击的结果,这种“撞击”就是“暴力”。

 

一审的辩护律师桑宗湖则提出反驳意见:警方在做《现场勘验笔录》之后,已经将飞度轿车的保险杠作为物证提走,称要送去做鉴定。那么,请出示“破碎”的保险杠和鉴定结果。其次,既然公诉人认定遇炳正驾驶的飞度轿车撞击了张绍波驾驶的桑塔纳,请出示另一辆警车(由交警陈晓东驾驶)拍摄的“执行公务行车记录仪全部录像”。

 

公诉人并没有出关键示物证“破碎”的保险杠,当庭只播放了追缉遇炳正和事发后控制遇炳正的视听资料,而能证明遇炳正用“暴力”手段“撞击”桑塔纳警车的视听资料恰恰被剪辑掉。

 

既然不能证明遇炳正使用了暴力手段,桑宗湖律师认为,其行为则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随意定罪“故意伤害”案外有因

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控辩双方都在围绕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而举证、辩论。按照法律的规定,妨碍公务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

 

接近本案的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透露,法院审理完此案之后,招远县有关方面对此案进行了行政干预,认为即便以妨碍公务罪顶格判处遇炳正有期徒刑三年“也太轻了”。

 

因此,招远法院在下达判决的时候随意将罪名改为“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决。招远法院认为:被告人遇炳正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故意遮挡车牌而被公安民警依法追缉,在被追缉过程中拒不接受公安民警停车接受检查的指令,在加速逃窜时其驾驶的车辆撞上公安民警追缉的车辆,致车内民警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予纠正。

 

2013312日,招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遇炳正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7.4万余元,赔偿招远县公安局经济损失5.9万余元(记者注:烧毁的警车),共计53.3万余元。

 

遇炳正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烟台中院提起上诉,并聘请李肖霖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二审就开始担任遇炳正辩护人的李肖霖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主观臆断、漏洞百出。张绍波用超过两倍的车速在公路上追缉12.5公里也属“公安民警依法追缉”?“拒不接受公安民警停车接受检查”属违法交通法规,不属于犯罪;“撞上公安民警追缉的车辆”是法院下的结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现场勘验笔录》的真实性必须以保险杠和视听资料佐证;“致车内民警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他本人违章高速行驶造成的。

 

按照两审终身制的法定规定,既然遇炳正已经提起了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不生效了。然后,有关主流媒体竟然以《招远交警殉职案宣判

 

被告被判15年赔偿50万》为题大肆进行了报道。

 

“赛车式”执法合法性遭律师质疑

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罪,一审法院也是按照“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进行了审理,而招远法院轻描淡写的一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就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二审期间,就连本案的公诉机关(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都支持李肖霖律师“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认为一审审判出现不可补救的错误,只能发回重审。

 

2014324日的重审期间,李肖霖律师依然决定为遇炳正提供法律援助,并始终坚持做无罪辩护

李肖霖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遇炳正妨碍公务的罪名不成立。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违法追车,禁止对一般违章进行公路追击。交通警察作为交通执法者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不能够使用更加违法的方法去纠正小的违法,因为它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追缉行为使得遇炳正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正常执法行为的存在荡然无存。

 

李肖霖律师强调,公诉人认定妨碍公务罪名成立的一个基本的理由就是:遇炳正用车撞了警车导致严重后果,而这种冲撞就是暴力。这样的情况下,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遇炳正驾驶的飞度车的前保险杠必须到案。同时,视听资料中的“撞击过程”人为地剪辑掉了,只能所谓的“撞击过程”根本不存在。同时,公诉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公务行为,但本案不存在。

 

飞度车的车重1吨多一点,而桑塔纳车为1.3-1.4吨:飞度车的重心很高,桑塔纳车重心低;飞度车是一厢车,前后几乎都没有突出来的防撞保险杠,而桑塔纳是三厢车,前后的保险装置明显;日本车是出名的铁皮薄的车型,不能和德系车辆相比较。从这些角度来看,飞度车如果主动想撞桑塔纳的话,它几乎很难占到便宜。

 

值得关注的注意的是,遇炳正的父母均坐在车上,其父亲由于心脏病严重而躺卧在车的后座上,他不可能为了逃避检查而把父母的生命视为儿戏,主动撞击桑塔纳,为了一个故意违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样的事情去犯罪。此次事故的发生纯粹一种意外(遇炳正的二姨王淑杰于10天后的2012523日去世)

 

高速追缉类似赛车,极容易出现事故。一般来讲,仅仅是高速还不至于出事故,但本案有警方证据证明,事故车是开到了飞度车的左前面,然后突然向右别飞度车,并且踩刹车,企图将飞度车别向路边停车,但可能就是这一动作高度危险,成为直接导致翻车事故的原因。自己违章操作危险动作导致事故,肯定不能他人来承担责任。

 

此次庭审结束之后,公诉人坚持“以故意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遇炳正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招远法院尚未就此做出判决。(来源:)

 

原标题:“赛车式”执法自酿悲剧妨碍公务罪指控遭律师质疑

作者:王甘霖王甘霖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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