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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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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报复前夫夺其性命
2003/06/1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90次   
关键词:

一对聋哑人夫妇离婚后,女方为报复前夫辗转寻访,终于通过几名同是聋哑人的朋友得知对方下落,并联手对其*故*意*伤*害*致死。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连续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兰为报复其前夫蒲某(聋哑人),让被告人陈宝珠(聋哑人)、陈丽贞帮助打听蒲某住址,后陈某珠、陈丽贞于2001年12月29日晚8时许用发短信方式将知道于的前夫蒲某住址的钱某(聋哑人)约到凤凰路,进而由于兰手下的人用的士车将钱某*绑*架*到草埔关押。从钱某处得知蒲经常在黄贝中村某房打麻将后。于兰于2002年1月2日晚9时许,纠集数名聋哑人,包括被告人宁学丰(聋哑人)、陈宝珠、陈丽贞一起来到现场,由陈丽贞在楼下望风,陈宝珠先敲开房门,其他人冲进去,由宁学丰等人用刀将蒲某砍伤。事后蒲某被送往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兰、宁学丰、陈宝珠、陈丽贞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兰、宁学丰、陈宝珠、是聋哑人,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万元。其他几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11年,赔偿损失1.3万元至5.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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