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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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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严格执行
2003/06/2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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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而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批示,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突出成效,法官队伍中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减少,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但是,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个别法官经受不住人情、金钱等诱惑,违法违纪现象仍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颁布这个规定,就是为了全面执行《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惩戒制度,进一步严明法院工作纪律,规范法官职务行为,坚决遏止司法领域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确保公正廉洁。 《若干规定》共二十条,对《法官法》规定的有关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进行了细化,对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范围及处分原则、处分种类、处分程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刑*讯*逼*供*,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法官不依法履行职务行为设置了一道"高压线",不仅使法官法中有关法官惩戒的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也体现了纪委近几年来有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 该《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审判作风,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有力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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