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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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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盐田法院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2006/08/1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58次   
关键词:

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模式,积极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改革,近期,盐田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立足本院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学习借鉴其他法院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主审法官负责制,将各类案件的审判权交由少数精英法官集中行使,实行主审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 确定主审法官员额,严格遴选主审法官。该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首先确定主审法官9名。为确保主审法官的高素质,规定了严格的主审法官选任程序。内容包括庭审能力测试、裁判文书写作考试、综合能力测试、民主推荐测评、党组考核面试等五大环节。日前,该院通过以上环节,有9名业务精、品质好、爱岗敬业、勇挑重担的优秀同志被选为主审法官。这9名主审法官中,40岁以下的7人,研究生学历8人,多人荣获"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称号。 强化主审法官职责,确保审判权集中行使。在选定的9名主审法官中,确定6名审判主法官、两名执行法官和一名立案法官,分别负责各类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其余人员非依特别审批程序不得办理案件。审判主法官专职行使审判权,享有独立审判权、主持庭审权、签发文书权、组织管理权、考核建议权五大权利。有关审判、执行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庭前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则由主审法官办公室的其他法官负责,确保审判权由精英法官集中行使。 改革管理制度,确保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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