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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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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中院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
2007/03/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17次   
关键词: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近日,深圳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管理监督。 为解决由于法院内部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有效提高执行效率,深圳中院在《实施意见》中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应对措施,促进了执行监督的规范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规范执行监督程序;明确了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部门和人员,规定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情形以及当事人认为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请求监督等情形。履行立案审批手续后,组成合议庭采取汇报、调查、召开听证会、调卷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监督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二是限制暂缓执行行为;因情况紧急,需要对执行案件立即采取暂缓执行措施的,可以批准暂缓执行,但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次延期,但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三是规定换员执行;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如需要以其它方式结案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执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执行案件存在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能执结、违法执行被投诉并经查实、无正当理由不按监督指令要求办理等情形的,可以换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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