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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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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宝安法院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判处28名被告人二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2007/03/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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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安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以陈×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并处罚金30.5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1万余元。首要分子陈×佳五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3年起,被告人陈×佳纠集叶×龙、付×友、冯×齐、李×勇等28名社会无业人员组成以其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光明街道一带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他们通过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4起,*抢*劫1起,*敲*诈*勒*索*5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犯罪过程中共造成2人重伤、4人轻伤。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陈×佳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组织成员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件,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赌*博*、*抢*劫等犯罪行为也足以认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各被告人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宝安法院材料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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