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被
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
执行人向
法院申请对你(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限制被
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现
法院向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禁止你或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下高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