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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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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1)第1号
2011/07/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89次   
关键词:

    下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你(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现法院向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禁止你或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下高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若你(单位)未经法院批准进行上述高消费的,法院将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被限制高消费债务人名单
编号 案号 案由 未结标的(元) 被限制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1 (2011)深福法执字第26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1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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