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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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田
法院依法公开对
被告人蒋文靖向深圳市委、市政府及深圳市
公安局主要领导*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了一
审判决。
被告人蒋文靖犯
*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判处
有期徒刑6年。
2002年11月间,
被告人蒋文靖因对深圳市设二线关及需要办理暂住证不满,遂产生了写恐吓信向深圳市委、市政府勒索财物的念头。之后,蒋文靖向不法分子购得"付仁勇"的身份证,并用此身份证开设了帐户,申领了银联邮政储蓄卡。同年12月6日和12日及2003年1月26日,蒋文靖先后向深圳市委、市政府及市
公安局的主要领导邮寄了其书写的3封匿名勒索信,勒索信中要求市委、市政府及市
公安局的主要领导要在2003年2月20日前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付仁勇"的银行帐户内,否则要在"深圳制造类似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爆炸事件"。期间,蒋文靖多次在深圳市龙岗区、宝安区及湖南省怀化市等地查询该银行帐户余款。2003年2月18日,公安干警将蒋文靖抓获归案,从其暂住处缴获作案时使用的空白信纸、英雄牌黑色墨水1瓶,并从其老乡黄某某(不知情)处缴获蒋文靖存放于该处的"付仁勇"的银联邮政储蓄卡1张。经深圳市
公安局文检笔迹鉴定,3封匿名勒索信均系蒋文靖所写。
福田
法院认为,
被告人蒋文靖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要挟的方法,公然向深圳市委、市政府勒索财物,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
*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
从轻处罚。鉴于
被告人蒋文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
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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