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2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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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山
法院对侵犯创维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一
审判决,以
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谢某和
被告人吴某
有期徒刑一年和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分别处
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此系南山
法院被省
法院确定为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单位以来审结的第一起涉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某(男,34岁,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人)于2004年5至12月份担任创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
被告人吴某(男,32岁,布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于2004年10月12月份担任创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二
被告人在工作期间均与创维公司签有《保密合同书》。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王文灿通过深圳成功东明数码科技公司的员工潘志敏找到谢某和吴某,三人商议由王文灿出资入股,
被告人谢某和吴某以创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DVB产品。谢某遂利用其在创维公司担任DVB技术硬件工程师的职务之便,将创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创维公司,吴某则偷偷复制了创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2004年12月两人离职后化名为李光华和刘树来到王文灿投资的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创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2005年7月生产出样机50台,将该种样机寄往国外20多家客户,案发之前已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曾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创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还利用创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谢某、吴某违反了与创维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创维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加以销售、使用。
法院以创维公司研制DVB-S、DVB-T二技术软件所必备的成本为认定损失的重要参考,认定二
被告人共同给创维公司造成人民币152.5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均已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
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谢某窃取、销售并允许他人使用创维公司商业秘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吴某窃取并协助他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
从轻处罚。鉴于二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
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可酌情
从轻处罚。据此,
法院遂依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