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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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山
法院对原告陈理某诉被告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包含市话清单的全部通话清单,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系被告的电话用户。原告于2005年2月21日至3月20日,拨打114、160、185、11185、96840909、96603301号码各一次、95566号码十二次、96840209号码三次,其他市话号码若干次。96840209和96840909号码系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人工交友台号码,东虹公司通过自建的信息平台租用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中继线路向其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原告诉称,被告以"代收信息台信息费"为名,在既没有法定依据又未经原告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收取原告44.50元;被告提供不了"本地话费"57.38元的合法收费依据,却以"本地话费"为名收取原告57.38元,遂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其电话在2005年2月21日至2005年3月20日包含市话清单的全部通话清单;退款人民币101.88元并赔偿人民币101.88元,同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误工费、车旅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272.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自安装电话后即与被告形成了电信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其要求被告提供包含市话清单的全部通话清单,知悉消费的具体情况,属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合法行为,被告应予提供。原告拨打96840909、96840209和96603301号码时,信息台介绍电信资费系要约行为,原告听取电信资费介绍未挂机继续等待转接人工服务或选择语种的行为系以自己的行为作出接受服务的承诺,应支付相应的信息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收取的通话费并进行书面道歉等其他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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