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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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山
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深圳大学校区内的*故*意*杀*人*案件作出一
审判决,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
被告人钟某某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重庆市江津人)因妻子长期在外不归,听说与一香港人私奔,经长时间在深圳寻找未果,遂产生弑妻念头,并在深圳火车站买来一把折叠刀。2005年11月18日晚,钟某某携刀窜至深圳大学想找一女大学生进行报复,22时30分许,
被告人钟某某见被害人钟某单独走到深大科技楼北面荔枝林旁的路上,便上前一手捂住钟某的嘴,一手勒住钟某的颈部将其拖入荔枝林内,钟某对
被告人钟某某说:"你要钱?我给你?"钟某某说:"你有钱?"被害人钟某此时大声呼救,
被告人钟某某捡起地上的水泥砖连续砸打被害人钟某的头部致严重受伤流血,钟某某怕被害人不死,还紧紧掐住其颈部,使被害人钟某呼吸困难。
被告人钟某某拔出折叠刀想行凶时发现附近有手电灯光,便逃离现场,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的伤势为轻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
减轻处罚。被害人轻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对
被告人予以
从轻处罚。据此,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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