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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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山
法院审结了一宗台湾居民侵犯我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案件,以
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
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曾在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工作过的汪某某(男,广东惠州人,在逃)注册成立了深圳市薇格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为招揽客户,找到时任富安娜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的
被告人刘某某(女,36岁,台湾省台北市人),此时恰有俄罗斯客户指定要购买富安娜公司的床上用品,刘某某便将订单交给汪某某和自己共同来做。汪某某、刘某某又与
被告人吴某(男,35岁,福建省福安市人)达成口头承揽加工合同。吴某以佳源鑫公司的名义与南通市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订立印染加工合同,进行花布印染加工。与此同时,
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从富安娜公司盗出俄罗斯客户指定的花样的花版,按照
被告人吴某的要求交给佳源鑫公司的业务员,由其将这些花版交给东盛之花公司制版、印染。同年5月5日,佳源鑫公司从东盛之花公司提走了已经印染好的9种花色的花布28004.6米,运回佳源鑫公司和其他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床上用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著作权人美术作品图案的床上用品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刘某某和汪某某设立的薇格公司,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因此,不以
单位犯罪论处,应追究刘某某、汪某某相应的
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的非法经营额为220,061.38元,属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但二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酌情予以
从轻处罚。据此,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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