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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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上午,龙岗
法院对因不服龙岗区交通局执法而在该局信访室放火的
被告人刘某某进行
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其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4日,
被告人刘某某因从事非法蓝牌车营运被龙岗区交通局查扣了汽车。2006年4月21日17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携带条形锁和10公升汽油,来到龙岗区中心城交通局一楼信访室,用条形锁将信访室大厅的铁门从里面锁上,将一部分汽油倒在地上,掏出打火机,然后威胁信访室工作人员,要求与局长见面。双方对峙约10分钟后,交通局的保安员从消防通道进入信访室内,夺下
被告人刘某某手中的打火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在公共场所放火焚烧公共财物,破坏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遂依照
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对
被告人刘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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