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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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山
法院审理一宗公司遗失原员工档案侵权纠纷案。一
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种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639.5元。
2002年5月11日,原告黄某某作为广西大学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与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被告按照深圳市人事局有关规定为原告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安排工作,同时将原告户口迁至被告公司集体户口本。同年7月,原告毕业后即到被告处报到,并按约定将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交由被告保管。广西大学通过机要局将原告档案寄给被告,且当年没有该档案退回纪录。该档案中包含原告高中至研究生期间的考试及入学成绩单、教师评语、历年奖励记录、入党材料等。2002年10月,原告经被告批准辞职。后因入职等需要,原告向被告索要其保管的档案未果。2005年11月22日,被告公司正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公司没有存有原告档案。在发现档案遗失后,原告补办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读研究生期间成绩单等材料,精神受到损害,并为此支出交通费1000.5元、行政性收费350元、食宿费1939元、通信费用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原就读学校广西大学通过机要局向被告邮寄原告档案,并证明当年没有该档案退回记录。虽然没有回执直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档案,但按挂号邮寄的日常经验可以证明被告已收到并保管了原告档案,被告证明没有原告档案,但没能证明档案去向,其遗失原告档案事实清楚。人事档案是历史地考察个人经历、表现的依据,对个人就职等具有重要影响。被告遗失原告档案,具有明显过错,且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5元、行政性收费350元、食宿费1939元、通信费用3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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