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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区法院快讯刑事资讯
深圳各区法院包括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 深圳各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庭的审判工作,对深圳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霍敏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鹰任福田法院院长,龙光伟任罗湖法院院长,丁建华任南山法院院长,卢成燕任盐田法院院长,闻长智任宝安法院院长,田卫东任龙岗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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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快讯,探视权执行难问题应予关注
2006/08/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41次   
关键词:

深圳外来人口多,多种思想、文化、观念汇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其中,离婚案件涉及的探视权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难度较大,由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应予高度关注。 一、探视权执行的难点 所谓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1980年婚姻法修改之后新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这项制度执行起来却存在一定困难。现实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出于种种考虑,对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常常极为排斥。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裁决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探视权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困难: 一是执行标的的难以确定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为,而探视权的执行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造成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二是执行过程的反复性和长期性。探视权一年一般行使几次或十几次,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上一次探视权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又要求法官执行这一次刚到期的探视权,探视权行使的反复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探视权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长期性。 三是执行措施的有限性。与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相比,探视权案件不能通过强制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完成。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FaLvFaGui.aspx?id=332&pid=66" target="_blank">强制措施的采取,也只能是间隙性的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FaLvFaGui.aspx?id=332&pid=66" target="_blank">强制措施,既不宜采用,也不可多用,更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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