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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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来人口多,多种思想、文化、观念汇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其中,离婚案件涉及的探视权问题,在
执行过程中难度较大,由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应予高度关注。
一、探视权
执行的难点
所谓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
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1980年婚姻法修改之后新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这项制度
执行起来却存在一定困难。现实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出于种种考虑,对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常常极为排斥。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方拒不
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裁决为由申请
法院强制
执行,但
法院在
执行探视权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困难:
一是
执行标的的难以确定性。一般民事案件的
执行标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为,而探视权的
执行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
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造成
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二是
执行过程的反复性和长期性。探视权一年一般行使几次或十几次,在
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上一次探视权刚刚强制
执行完毕,申请人又要求
法官执行这一次刚到期的探视权,探视权行使的反复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探视权案件
执行的反复性和长期性。
三是
执行措施的有限性。与以给付为内容的
执行案件相比,探视权案件不能通过强制处分被
执行人的财产来完成。对被
执行人罚款、
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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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采取,也只能是间隙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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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既不宜采用,也不可多用,更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