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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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
法院坪地法庭在
审判工作中注重提高
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提倡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庭探索出"两种方法"、"四种模式",实现了调解机制的创新,收到良好的效果。
"两种方法":一是聊天式调解法。该庭建立两个专用的"和解室",里面不摆放法庭设施,
法官和当事人坐在一起进行朋友谈心式地饮茶聊天,尽力消除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
法官在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和陈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下寻找让步点,捕捉最佳调解时机,努力使权利方让得甘心,义务方接受得舒心。从2005年初建设"和解室"以来,该庭近40%的调解案件在这种轻松的聊天氛围中得以解决。二是"3+1"调解法。该庭创建了庭前先行调解、庭上依法调解、庭后相机调解和诉外指导调解的"3+1"调解法,实行全程式调解。在庭前准备阶段,摸清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初步调解。在审理过程中,
法官通过法律的评判,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责任,并辅之以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如庭审中未调解成功,对一些不宜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民事纠纷,则不急于下判,对案件进行"冷处理",适时析理讲法,阐明利害,尽最大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最终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及时判决。
"四种模式":为真正实现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该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不需要按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庭委托社区、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商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建立替代性调解机制。在规定的时限内调解达成协议的,主审
法官进行司法审查后予以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委托调解不成功,主审
法官按照诉讼程序
开庭审理。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分为社区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和
法官助手调解四种模式。各种模式可交叉运用,互为补充,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调解体系。替代性调解机制有利于节约
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促使调解成功。
今年1月至7月,该庭调解结案率为55%,其中运用替代性调解机制结案的约占50%,形成调解多、判决少、
上诉少、
申诉少的良好局面,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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